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于7月1日实施 修改凸显四大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曾两次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决定主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此次修改,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修正案四大亮点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
修改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仅需要注册资本50万元,其它没有限制。修改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公司登记。并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于此前存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范围
禁止将劳务派遣作为单位常规性和主要用工模式。劳务派遣用工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且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进行了解释: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甄别有一定难度。考虑到这一情况,为了防止滥用劳务派遣,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任何企业都不能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和比例。
明确保障同工同酬,杜绝报酬内外有别
决定中明确规定: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应当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员工一致,实行相同的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单位所在地相近或者相同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在派遣协议以及劳动合同中,均需要载明或者约定有关同工同酬的内容。如果此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应当根据修正案进行相应调整。
增加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对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按照每人伍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罚款,还可以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许可资格。对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在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用工单位的用工管理过程中,预计将会增加以下两类劳动争议纠纷:1.同工同酬的争议;2有关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何界定的争议。
因此在法律实施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应当在一年内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增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设施,制定完善劳务派遣有关的管理制度,清查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合同,是否有违同工同酬原则,对有关岗位是否符合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的要求等等。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应当对派遣员工实行相同的分配办法,实行同工同酬,对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员工进行及时处理。(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万敏)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