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减轻用工单位风险负担,解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统筹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为职工或雇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参保人员。
(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以下简称“特定人员”):
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
2.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
3.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大学生基层专干等;
4.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并获得报酬或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已按规定注册并提供上述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6.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待条件成熟后,可再视情况扩大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特定人员范围。
参保缴费
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年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补充工伤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特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3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
特定人员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行业基准费率的30%)。其中,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基础保费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标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基础保费暂按二类行业费率标准缴纳。
就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工作,各用人单位均应分别为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并缴费。就业人员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以就业人员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确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