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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 起草说明和解读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5-10-10 16:42 【字体:


《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起草说明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劳动保障权益,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04号令)、《关于印发<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5〕12号)及2025年省、市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部署要求,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起草了《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细化了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具体要求,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办理的具体流程。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资格确认、待遇项目、医疗待遇管理、伤残(亡)待遇管理、工伤预防管理、资金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十一个部分,共60条。

第一章总则。按照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对补充工伤保险的承办方式、承办机构的责任,具体的经办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明确了参保人员共分两类,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6类特定人员。明确了缴费基数和费率。

第三章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了特定人员可以确认为职业伤害和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的情形,明确了特定人员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相关要求及时限。

第四章待遇资格确认。明确了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及不享受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待遇项目。明确了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特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并明确了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第六章医疗待遇管理。明确了医疗待遇管理的相关待遇、限额、时限等要求。

第七章伤残(亡)待遇管理。明确了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补充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的相关待遇。

第八章工伤预防管理。明确了提取不超过3%的上年度补充工伤保险保费收入作为补充工伤保险预防费,参照《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第九章资金财务管理。明确了试行期间承办机构管理运行成本与盈利合计暂按不超过年度征缴保费收入的10%计取。明确经办机构、承办机构、税务部门权利义务。

第十章监督管理。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补充工伤保险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承办机构出现的违规行为应责令改正。

第十一章附则。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明确参保单位、参保人与承办机构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等。

三、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9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的相关事项,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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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 起草说明和解读

发布时间: 2025-10-10 16:42


《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起草说明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劳动保障权益,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04号令)、《关于印发<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5〕12号)及2025年省、市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部署要求,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起草了《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细化了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具体要求,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办理的具体流程。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资格确认、待遇项目、医疗待遇管理、伤残(亡)待遇管理、工伤预防管理、资金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十一个部分,共60条。

第一章总则。按照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对补充工伤保险的承办方式、承办机构的责任,具体的经办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明确了参保人员共分两类,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6类特定人员。明确了缴费基数和费率。

第三章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了特定人员可以确认为职业伤害和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的情形,明确了特定人员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相关要求及时限。

第四章待遇资格确认。明确了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及不享受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待遇项目。明确了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特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并明确了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第六章医疗待遇管理。明确了医疗待遇管理的相关待遇、限额、时限等要求。

第七章伤残(亡)待遇管理。明确了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补充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的相关待遇。

第八章工伤预防管理。明确了提取不超过3%的上年度补充工伤保险保费收入作为补充工伤保险预防费,参照《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第九章资金财务管理。明确了试行期间承办机构管理运行成本与盈利合计暂按不超过年度征缴保费收入的10%计取。明确经办机构、承办机构、税务部门权利义务。

第十章监督管理。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补充工伤保险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承办机构出现的违规行为应责令改正。

第十一章附则。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明确参保单位、参保人与承办机构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等。

三、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9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的相关事项,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操作。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