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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5-03-10 16:11 【字体:

  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5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从2015年起,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不再试行以考代评,改按评审或考核认定方式。现将《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1月4日      

  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农业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农业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资格名称及适用范围

  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包括:农艺师、畜牧兽医师、水产师。

  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适用范围:我省从事农作物栽培、良种繁育、土壤肥料、园艺、农村能源、植物保护、农情信息、农机监理、农业检测认证等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适用范围:我省从事动物繁育、兽医诊疗、养殖工程设计、兽药饲料及其源性产品生产加工检测监察、动物防疫、动物产品加工贮藏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水产师专业技术资格适用范围:我省从事水生动物繁育诊疗防疫、水产养殖加工、水产养殖工程设计、渔药饲料及其源性产品生产加工检测等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有下列情况者,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因农资、种子等质量问题造成农民大面积减收减产事件的,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事故直接责任人延期5年申报,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四)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取得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后,取得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在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与了1项省部以上农业科技研发项目;

  二、参与了2项所在单位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生产技术试验示范或推广项目;

  三、参与了2项地市级以上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研发项目;

  四、参与了有关法规规章起草或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编制等;

  五、参与了2个以上农作物(农资)新品种或2项以上农业新技术推广工作,推广应用面积5000亩以上(仅适用乡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生产型企业、农场农技人员)。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及以上奖励;

  二、获市厅级以上科技研发推广三等及以上奖励(以一级证书为准);

  三、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农技推广研发项目,并通过省级专家组成果鉴定(排名前五);

  五、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或厅级及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仅适用县乡农技人员、农业非公有单位以及从事农机监理、农业检测认证、农村能源、农情信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农业专业技术工作中有较高的技术造诣,参与了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的制定。

  七、在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种选育、保护以及农资新品种配方设计等方面业绩突出,有1个农业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者。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二、作为主要编撰人(前三名),参与编写技术推广手册、专业推广教材1部;

  三、在公开出版刊物发表专业文章1篇(仅适用县乡和企业农技人员)。

  四、个人或主笔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或撰写经主管部门认可并已实施的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两项(篇)(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农业部“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以一级证书为准)。

  (二)获省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及以上奖励2项;

  (三)获市厅级及以上科技研发推广三等及以上奖励2项(以一级证书为准);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农技推广研发项目,并有2项通过省级及以上专家组成果鉴定(排名前三);

  (五)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或厅级及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2项(仅适用县乡农技人员、农业非公有单位以及从事农机监理、农业检测认证、农村能源、农情信息等工作的破学历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种选育、保护以及农资新品种配方设计等方面业绩突出,有2个农业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者。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发表、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合著的,说明本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三)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4篇以上,2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业非公单位农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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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0 16:11

  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5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从2015年起,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不再试行以考代评,改按评审或考核认定方式。现将《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1月4日      

  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农业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农业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资格名称及适用范围

  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包括:农艺师、畜牧兽医师、水产师。

  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适用范围:我省从事农作物栽培、良种繁育、土壤肥料、园艺、农村能源、植物保护、农情信息、农机监理、农业检测认证等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适用范围:我省从事动物繁育、兽医诊疗、养殖工程设计、兽药饲料及其源性产品生产加工检测监察、动物防疫、动物产品加工贮藏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水产师专业技术资格适用范围:我省从事水生动物繁育诊疗防疫、水产养殖加工、水产养殖工程设计、渔药饲料及其源性产品生产加工检测等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有下列情况者,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因农资、种子等质量问题造成农民大面积减收减产事件的,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事故直接责任人延期5年申报,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四)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取得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后,取得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在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与了1项省部以上农业科技研发项目;

  二、参与了2项所在单位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生产技术试验示范或推广项目;

  三、参与了2项地市级以上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研发项目;

  四、参与了有关法规规章起草或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编制等;

  五、参与了2个以上农作物(农资)新品种或2项以上农业新技术推广工作,推广应用面积5000亩以上(仅适用乡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生产型企业、农场农技人员)。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及以上奖励;

  二、获市厅级以上科技研发推广三等及以上奖励(以一级证书为准);

  三、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农技推广研发项目,并通过省级专家组成果鉴定(排名前五);

  五、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或厅级及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仅适用县乡农技人员、农业非公有单位以及从事农机监理、农业检测认证、农村能源、农情信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农业专业技术工作中有较高的技术造诣,参与了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的制定。

  七、在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种选育、保护以及农资新品种配方设计等方面业绩突出,有1个农业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者。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二、作为主要编撰人(前三名),参与编写技术推广手册、专业推广教材1部;

  三、在公开出版刊物发表专业文章1篇(仅适用县乡和企业农技人员)。

  四、个人或主笔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或撰写经主管部门认可并已实施的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两项(篇)(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农业部“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以一级证书为准)。

  (二)获省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及以上奖励2项;

  (三)获市厅级及以上科技研发推广三等及以上奖励2项(以一级证书为准);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农技推广研发项目,并有2项通过省级及以上专家组成果鉴定(排名前三);

  (五)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或厅级及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2项(仅适用县乡农技人员、农业非公有单位以及从事农机监理、农业检测认证、农村能源、农情信息等工作的破学历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种选育、保护以及农资新品种配方设计等方面业绩突出,有2个农业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者。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发表、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合著的,说明本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三)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4篇以上,2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业非公单位农技人员)。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