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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07-04 03:52 【字体:

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江西省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 

  审计高级资格分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对应为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实行专家评审;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评结合,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评审。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恪守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审计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取得现资格以来,有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违反职业道德,经查实后,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政纪处分,延期3年申报; 

  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四、正高级审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包括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下同)并受聘高级审计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有丰富的审计工作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现资格以来,主持5个以上大型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 

  2.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6个以上大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者审计主审; 

  3.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等5年以上; 

  4.连续在大型企业从事审计工作12年以上; 

  5.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从事审计工作8年以上,且在单位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6.连续担任会计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型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等)负责人5年以上; 

  7.在单位从事审计工作15年以上并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6项中的一项和7-9项中的一项: 

  1.主持或者组织实施的大型审计项目,被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省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4项以上; 

  2.主持或者组织实施的大型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被国家部委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省人民政府采用4项以上,或者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人民政府采用10项以上; 

  3.因审计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二等奖以上奖励; 

  4.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省以上行业、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者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5.承办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项目5个以上; 

  6.主持市(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成效显著,受到省级以上审计部门的表彰; 

  7.公开出版发行审计专业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8.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审计相关的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 

  9.参与开发(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五、高级审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包括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造价工程师,下同)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6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审计主审5次以上; 

  2.取得现资格以来,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4项以上; 

  3.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审计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审计主审3次以上; 

  4.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5.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等3年以上; 

  6.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7.连续担任会计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等)负责人3年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5项中的一项和6-8项中的一项: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审计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被国家部委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省人民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3项以上,或者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4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级以上行业、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公开出版审计专业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有应用价值的审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7.参与完成(排名前三)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8.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审计相关的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调查研究报告。 

  六、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审计师 

  未具备正高级审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审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审计师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审计师职务满3年,除符合正高级审计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因审计工作成果突出获得审计署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 

  (二)高级审计师 

  未具备高级审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审计师资格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审计师学历条件,取得审计师资格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3年,除符合高级审计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省级以上审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2.参加省级以上审计部门主办的与审计专业相关的比赛,并获得全省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 

  3.获得江西省审计领军人才称号。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三)本条件中所称“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为标准。 

  (四)本条件所称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税收征管,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对外援助资金、科教文卫、扶贫、涉农、环保专项资金、社保资金管理情况、国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外资利用情况,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大中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上市公司、市级以上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本条件所称大型审计项目是指:市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税收征管,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对外援助资金、科教文卫、扶贫、涉农、环保专项资金、社保资金管理情况、国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外资利用情况,大型国有企业财务收支、上市公司、省级以上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市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省级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跨地区(行业、部门)数据分析等审计项目,以及其他相应规模的审计项目。 

  (五)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行的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六)审计专业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 

  (七)“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包含的期刊。 

  (八)本条件由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九)本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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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04 03:52

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江西省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 

  审计高级资格分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对应为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实行专家评审;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评结合,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评审。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恪守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审计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取得现资格以来,有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违反职业道德,经查实后,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政纪处分,延期3年申报; 

  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四、正高级审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包括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下同)并受聘高级审计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有丰富的审计工作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现资格以来,主持5个以上大型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 

  2.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6个以上大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者审计主审; 

  3.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等5年以上; 

  4.连续在大型企业从事审计工作12年以上; 

  5.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从事审计工作8年以上,且在单位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6.连续担任会计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型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等)负责人5年以上; 

  7.在单位从事审计工作15年以上并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6项中的一项和7-9项中的一项: 

  1.主持或者组织实施的大型审计项目,被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省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4项以上; 

  2.主持或者组织实施的大型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被国家部委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省人民政府采用4项以上,或者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人民政府采用10项以上; 

  3.因审计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二等奖以上奖励; 

  4.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省以上行业、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者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5.承办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项目5个以上; 

  6.主持市(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成效显著,受到省级以上审计部门的表彰; 

  7.公开出版发行审计专业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8.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审计相关的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 

  9.参与开发(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五、高级审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包括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造价工程师,下同)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6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审计主审5次以上; 

  2.取得现资格以来,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4项以上; 

  3.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审计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审计主审3次以上; 

  4.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5.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等3年以上; 

  6.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7.连续担任会计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等)负责人3年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5项中的一项和6-8项中的一项: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审计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被国家部委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省人民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3项以上,或者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4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级以上行业、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公开出版审计专业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有应用价值的审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7.参与完成(排名前三)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8.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审计相关的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调查研究报告。 

  六、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审计师 

  未具备正高级审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审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审计师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审计师职务满3年,除符合正高级审计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因审计工作成果突出获得审计署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 

  (二)高级审计师 

  未具备高级审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审计师资格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审计师学历条件,取得审计师资格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3年,除符合高级审计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省级以上审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2.参加省级以上审计部门主办的与审计专业相关的比赛,并获得全省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 

  3.获得江西省审计领军人才称号。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三)本条件中所称“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为标准。 

  (四)本条件所称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税收征管,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对外援助资金、科教文卫、扶贫、涉农、环保专项资金、社保资金管理情况、国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外资利用情况,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大中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上市公司、市级以上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本条件所称大型审计项目是指:市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税收征管,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对外援助资金、科教文卫、扶贫、涉农、环保专项资金、社保资金管理情况、国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外资利用情况,大型国有企业财务收支、上市公司、省级以上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市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省级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跨地区(行业、部门)数据分析等审计项目,以及其他相应规模的审计项目。 

  (五)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行的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六)审计专业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 

  (七)“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包含的期刊。 

  (八)本条件由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九)本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