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儿童福利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孤儿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及市政府办公厅抄告单精神,现就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进一步予以明确,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赣民发〔2011〕6号)要求,全面建立孤儿生活保障制度,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开展孤儿审批并及时录入儿童信息系统,规范孤儿生活费发放手续,确保孤儿生活保障兜底到位。
二、各地应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城镇“三无”特困群众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3〕35号)要求,将本地城乡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1100元,城市和农村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为每人每月700元。
三、市城区三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九府厅抄字〔2014〕283号抄告单精神,按照市、区财政负担比例落实资金保障,将集中供养孤儿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将散居孤儿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
国家、省对孤儿生活费保障标准如有新文件要求,各地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九江市民政局
2018年3月20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