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虚高药价、净化行业生态、规范用药行为、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针对既往药品招标采购中只招价格不带量、竞争不足、仿制药质量水平偏低、政策缺乏协同等问题。
2019年国家组织在11个城市开展了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年度采购计划向生产企业承诺年度约定采购量,保证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加强中选药品质量监管,保证药品回款,并协调制定采购使用、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在4+7试点的基础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逐步扩大药品采购范围和执行省份,并鼓励各省在国家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以外,遴选用量较大的药品,开展各自的带量采购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审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并强调,药品带量采购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专项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四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处理好带量采购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一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在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年度药品总用量的一定比例(50%一8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剩余用量,医疗机构仍可按规定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二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三是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建立对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经营企业,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四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