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1-11-08 17:00 【字体:

九医保字〔2021〕45号 


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 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现就扩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原政策基础上,扩大到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医用耗材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逐步实 现可以用于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 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医用耗材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 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系统改造等政策落地工作。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对参保人员宣传、解读《医疗保障 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引导参保人员规范合法使用个人账户。对有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利用享受医疗保 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 利益等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五、我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 施细则出台后,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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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08 17:00

九医保字〔2021〕45号 


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 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现就扩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原政策基础上,扩大到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医用耗材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逐步实 现可以用于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 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医用耗材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 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系统改造等政策落地工作。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对参保人员宣传、解读《医疗保障 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引导参保人员规范合法使用个人账户。对有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利用享受医疗保 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 利益等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五、我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 施细则出台后,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8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