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处于海难危险中的船舶、设施及人员能得到及时救助,避免或减少海难的发生及损失,统一组织和协调海难救助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救援能力,确保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水平,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遵循“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社会支援”的原则。
三、应急救援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辖区通航水域发生海难的船舶、设施和人员。
(一)事故
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即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至29人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即一次性死亡30人(含30人)至49人的水上交通事故,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险情
险情是指对水上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事件。分为一般险情、重大险情、特大险情。
发生一般水上交通险情时,县(区、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县(市、区)应急救援预案。一般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以下的险情。
(2)600总吨以下非客船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3)船舶溢油10吨以下的险情。
(4)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险后果的水上险情。
发生重大险情时,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重大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险情。
(2)任何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3)600总吨以上、16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船舶溢油10吨及以上、50吨以下的险情。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发生特大险情报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政府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组长:市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指定的有关领导
成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市总工会以及驻市部队、市消防支队、九江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的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属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统一组织和指导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
(2)指导制定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紧急救援计划和特别管制措施。
(3)统一组织调用应急救援物资、救护队伍、设备和有关专家及公安、民航、驻市部队参加水上交通遇难、遇险人员的救助工作。
(4)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
(5)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持,向相邻地区请求援助。
(6)指导和帮助县(区、市)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市政府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九江市交通局。
办公室主任:市交通局局长。
办公室成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九江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经贸委、公安、消防、水利、环保、旅游、卫生、宣传、总工会以及驻市部队、武警、消防等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办公室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组,人员从上述相关单位抽调。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水上搜救及抢险工作。
(3)协助领导小组实施本预案。
(4)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5)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
(6)指导协调各应急救援专业组的工作。
(7)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8)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总指挥:由领导小组指定
常务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县(区、市)长、常务副县(区、市)长或主管安全工作副县(区、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设若干名,由事故、险情发生地县(区、市)长、市安全监督局、交通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担任。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海事、经贸、公安、卫生、旅游、驻市部队、消防、环保、工会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县(区、市)政府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水上搜救及抢险救助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发布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命令。
(3)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危及周围船舶、设施和人员险情时,组织人员和船舶的转移、疏散工作。
(5)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应急救援专业组及主要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组。
1、水上搜救抢险组,由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地设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驻市部队、公安、武警、海事、航运企业和肇事船舶单位或船主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指导。
(1)迅速开展水上搜救、海难救助工作,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低在最低限度。
(2)迅速组织预测,分析判断和掌握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3)组织技术专家和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人,针对事故性质类别、船舶种类、货物类别以及影响范围,迅速制定搜救和抢险方案并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4)全面负责现场搜救和抢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助进展情况。
(5)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扩大的有效防范措施。
(6)调集水上救援队伍与医疗救治队伍对遇难、遇险人员及伤员救治的转送工作。
(7)根据需要调派事故、险情现场水域附近航行、作业、停泊的任何船舶和浮动设施参加救援行动。
(8)负责事故、险情现场有关的物证、船舶、船员证书、技术和航行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险情现场航道示意图,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9)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上交通警戒保卫组
由市公安部门、市交通局、海事管理机构牵头,事故、险情发生地县公安部门、海事机构配合。市有关部门协助。
(1)负责事故、险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及通航秩序,划定交通管制水域,疏散现场水域附近的船舶和设施及人员。
(2)负责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3)负责指挥海事巡逻艇、公安艇确保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安全,禁止过往船舶进入交通管制水域,为抢险救助提供良好的环境。
(4)负责对肇事船、肇事船员等其它船员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肇事船、肇事船员逃逸。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肇事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个人财产,确保抢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综合协调组
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消防、公安、交通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协助指导。
(1)召集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并实施防止水上交通事故、险情进一步扩大的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水上搜救抢险工作情况和事故、险情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现场决策提供依据。
(3)负责掌握现场搜救抢险进度,及时预测事故、险情的发展变化趋势,并及时研究对策。
(4)对在搜救抢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请求协助增援。
(5)负责联络现场抢险组与医疗救治组的工作。
(6)掌握搜救抢险全过程的各方面情况,为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提供必要的依据。
(7)承办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助组
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医院及相关医疗单位组成,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
(1)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订抢救方案,指导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
(2)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3)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及时补充调整抢救方案,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员伤亡及抢救情况,并做好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
(5)在抢救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请求救援。
(6)承办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由县(市、区)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安排,市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协调指导。
(1)根据遇险船舶所载的人员及货物种类、合理调派船舶及车辆。
(2)根据现场抢险的实际,确保运送抢险所需物资器材的船舶和车辆的安全运行。
(3)保障抢险救助所经过的道路、航道畅通和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现场,保障遇险人员、伤员、物资安全到达目的地。
(4)必要情况下,依法对所经过的道路、航道实行交通管制。
(5)应急救援经费由肇事船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或县(市、区)政府负责,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6、善后处理组
乡镇运输船舶由当地县(区、市)政府负责,专业运输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工会、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旅游、保险等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指导。
(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2)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
(3)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4)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宣传报道组
由县(市、区)宣传部门牵头,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配合。
(1)按照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客观地报道事故、险情事实和水上搜救抢险情况。
(2)负责联系接待中央、省内外及境外新闻媒体现场拍摄、采访及有关报道事宜。
(3)负责编制事故、险情现场抢险救助简报,发布救援进展情况,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的报道。
五、值班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员24小时值班并作好当班记录,值班员接到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告后,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核实信息的来源,与报告人及单位保持联系。
(2)准确了解掌握事故、险情的等级及事故种类(碰撞、触礁、搁浅、浪损、风灾、火灾、爆炸、触损、溢油、自沉、其它)。
(3)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船舶种类(船舶主要参数)、船上人员数量及所载货物类别。
(4)了解掌握遇难遇险船舶自救和它救情况,以及需要救助的要求。
(5)及时向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根据事故、险情种类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六、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报告和现场维护
(一)通信联络途径
(1)市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
(2)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遇难、遇险救助电话。
(3)公安部门报警电话。
(二)事故、险情报告
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现场附近过往、停泊、作业的所有船舶以及单位、居民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如船舶有单位的,事故当事人同时向其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在1小时内报告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按逐级上报原则报告,同时报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当事船舶、人员及船舶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险情进一步扩大。
事故当事人及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书面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险情的船舶单位、国籍、船名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的姓名、邮编、地址及联系电话。
(3)天气及航道情况。
(4)船舶概况(主要技术参数及证书、航行资料等)。
(5)始发港和目的港。
(6)事故、险情发生的详细经过。
(7)采取自救的措施和他人救助情况。
(8)事故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船舶毁损、货物损失等)。
(9)现场示意简图。
(10)对事故、险情的原因、性质初步判断。
(三)现场保护
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险情当事人及附近水域船舶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险情进一步扩大以及维护现场通航秩序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摄影像资料,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特征等证据。
七、应急反应
1、本市辖区通航水域内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立刻启动本预案及各设县(区、市)预案以及航运企业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及其各专业组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水上搜救抢险工作,交通、公安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派出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维护通航秩序,疏散附近水域的一切船舶,保护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地方医疗救治队伍必须立即到场,开展救护工作。
2、现场指挥由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领导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公安以及消防等部门协调指导,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抢险救助情况。
3、有关单位要按本预案的规定,迅速确定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组人员。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服从市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集人员和车辆、船艇、物资、器材,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险情的抢险救助工作。
5、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新闻通稿。
八、工作要求
1、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交通及海事部门,中、大型水运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县(市、区)本行业、本单位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与航运企业预案是本预案的具体化,与本预案共同构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体系。
2、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通及海事部门、各有关船舶单位及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本预案和企业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根据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水上搜救、救生、消防等多种形式的演练,不断提高临场应急救援水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累经验,总结教训,逐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坚决服从市领导小组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听从指挥,真正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运转正常,措施到位,救援及时有力。
4、对救援工作组织不力,造成事故、险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在救助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车辆、船艇、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码头、泊位及其它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事后可依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6、在九江市辖区通航水域内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可就近抽调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助,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令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助,不得拖延或拒绝,水上搜救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肇事船舶所有人及其经营人承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