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指导思想 本预案编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轻水旱灾害,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预案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应急体系,全面提升九江市的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和综合实力。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江市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台风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全民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 编制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
⑻《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⑼《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⑽《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
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⑿《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⒀《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⒁国家及地方制定的其它有关方针政策;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防洪抗旱预案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九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九江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受九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下列人员和单位组成:
总指挥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
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九江军分区参谋长、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九江军分区,九江武警支队、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垦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建设局、市水产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商管办、市物资集团总公司、九江电信局,九江移动通讯公司、九江供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销社、九江港务局、九江市气象局、九江市水文局、市广播电视总局、九江民航局、市司法局、市农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市财产保险公司,市人身保险公司、市环保局等34个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织结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长,由浔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人民武装部组成。
2.1.3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2.2 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精神,结合九江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2.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督促全市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负责实施全市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市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质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和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编制跨县流域的江河湖泊及5万亩以上圩堤的防汛抗旱方案;批准中型水库、万亩以上及重点千亩圩堤、重点涵闸的防汛抗旱方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当好市委、市政府防汛抗旱工作的参谋。
2.2.2 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浔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防洪相关事宜,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工作的部署及下达的任务,制定修编城区防洪预案,组织协调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2.3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内防洪抗旱工作,制定本所辖区内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圩堤的防洪预案,组织协调所辖区内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2.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活动,负责防汛抗旱过程中的重大险情、灾情、抗灾救灾、灾后重建的新闻审定和新闻消息发布会等。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协调支援防汛抗旱所需的各项物资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调度,协调经贸委口支援防汛抗旱的各项工作。
市农办:负责协调农口各局防汛抗旱工作。
九江军分区、九江武警支队:负责组织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当需要军队、武警支援时,向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提出请求,并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防汛抗旱全过程中的督查,查处防汛抗灾斗争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市农业局: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洪涝干旱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生活恢复的各项工作,做好农业企业的防洪安全,对灾区恢复生产所需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统筹安排。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协助防汛物料的计划调拨,负责防汛抗洪抢险的抗旱的技术指导,做好水毁工程的修复和抗旱应急工程的建设。
市林业局:负责防汛抢险所需木、竹等物料的调拨供应,负责本系统林业企业的防洪安全。
市农垦局:负责农垦系统所有防洪设施的管理,协调组织抗洪力量,做好防洪抗旱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料的行为以及破坏防洪、灌溉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组织防汛抗旱人员和物资运送,负责组织受灾地区撤离人员所需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调度。
市公路局: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安全及灾后抢修,确保交通畅通。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城区防汛及排涝的有关工作,并负责城区湖泊的防洪调度及保障防汛照明。
市水产局:负责本系统渔业工程的防洪安全,做好对直管渔业基地防洪所需物料的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调查汇总洪涝干旱灾情,协助安排灾民生活和救后生产自救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汛期教育系统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灾后校园修复,确保所有学生按时就学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及时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卫生局:负责洪、涝、干旱灾区的医务工作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做好灾区人员饮卫水生的检测。
市粮食局:负责国家粮库的防洪安全,做好救灾粮的调配供应,负责防汛抗洪麻袋等物资的储备。
市商管办: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物资调拨、供应和必要的储备。
市物资集团总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水毁工程所需物资的供应。
九江电信局、九江移动通讯公司:负责汛期通讯联络畅通,优先传递水情、雨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
九江供电局:负责做好防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和预防工程,并掌握地质灾害的受灾情况。负责矿区堆渣物以及灰坝、尾沙坝的防洪安全。
市供销社:负责组织、供应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草袋等物资。
九江港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物资调运,船只的调度、安排。
九江气象局:负责防汛抗旱气象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气候变化的信息和天气预报。
九江市水文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各水文站网的水情收集工作,及时提供水情分析及水情发展趋势。
市广播电视总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对灾情媒体资料的收集、整理,受权发布防汛信息。
九江民航局:负责所辖机场和设施的防洪安全。
市司法局:负责所管辖劳改系统的防汛抢险工作。
市农行、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做好防汛抗洪、抗旱、救灾中物资供应和灾区居民恢复生产、生活所急需资金的组织与发放工作。
市财产保险公司,市人身保险公司:负责做好并动员水旱灾害地区人民积极投保,灾后及时向投保单位和个人核灾,进行理赔工作。
2.2.4 常设机构职责
九江市防汛抗旱办公室为九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设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全市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收集、记录及整理工作,负责对上级请示报告及险情、灾情汇报,对下传达命令、批示,发送会议通知;负责各种有关会议记录及录音,编写防汛简报;负责灾情的统计及上报和下达防汛物资的调配方案及指示;汛期坚持值班制度;负责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与防汛抗旱有关的一切会议。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汛情信息
一、汛情测报单位概况
九江市汛情测报单位为九江市气象局和九江市水文局。九江市气象局设在市区,下设气象站及各县气象站,负责天气监测工作。九江市水文局设在市区,下辖30个水文、水位、雨量报汛站点和近60处非雨量报汛站点。目前国家防汛指挥系统九江水情分中心正在筹建。
二、汛情信息
1、市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区指挥部、县(市、区)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
2、市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区指挥部、县(市、区)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市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一、工程概况
全市现有堤防工程418座,堤线总长1127.65公里,保护面积1355.77平方公里,保护耕地面积157.54平方公里,保护人口187.14万人。其中万亩以上圩堤31座,万亩以下圩堤387座。
全市有排涝涵闸356座,其中万亩以上圩堤上的涵闸有63座。
全市现有小(二)型以上水库998座,其中大型水库2座,中型水库22座,小(一)型水库169座,小(二)型水库805座。总计全市有效灌溉面积264.02万亩。
二、堤防工程信息
1、当长江、鄱阳湖、修河控制站点出现警戒以上水位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
2、当长江、鄱阳湖、修河控制站点出现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堤防工程可能产生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政府、市水利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三、水库工程信息
1、当各类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省、市、县水利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各类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上报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当各类型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各类型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提早向水库下游淹没范围区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民政、教育、交通、电力、农业、渔业等其它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
2、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一、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二、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三、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四、预案准备。修订和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五、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职能部门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六、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七、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江河洪水预警
水文部门应在每年汛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交长期洪水展望。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为预警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指挥防汛提供依据。
3.2.3 地质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市气象、国土资源、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有地质灾害的地方,由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并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台风灾害预警
1、市气象部门要严密监测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及其它灾害性天气)信息,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气象部门应及早将信息传达给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气象部门。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分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注视台风动向。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闸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渔业人员撤离工作。
6、低洼地带的水闸、塘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市、区)水利局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地质灾害风险图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市、县(市、区)的洪水风险图、地质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3.2 防御洪水方案
水库管理部门编制和修订的防御水库洪水方案,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省、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审批。
3.3.3 防洪抗旱预案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防洪、抗旱及水利工程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洪旱灾害。各类预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3.3.4 地质灾害预案
因暴雨洪水引发的局部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章 汛情旱情应急分级
4.1 降雨洪水及旱情特征
我市地处赣北地区长江中下游南岸,地跨东经110°57′-116°53′、北纬28°47′-36°06′,总面积18823平方公里。境内山地、丘陵、平原、湖泊、江河皆备,并交错出现,形成山势、丘陵连绵起伏、江河湖泊交错密布的地势特点。
我市一般年降雨量在1300-1600毫米,主要集中在4-6月,多属锋面雨,7月以后多为台风雨。区内以庐山多年平均降雨量1940毫米为最大,是暴雨多发区,如“53.8”暴雨。区内西南部以九岭山区(修水、武宁二县与宜春交界处)为一高峰,多年平均降雨量1800毫米以上。区内东北部的彭泽、九江、德安为一降雨低槽,多年平均降雨量在1400毫米以下。
我市地处长江中下游地区,境内除修水、武宁两县紧依修河之外,其余10县(市、区)均近靠长江或鄱阳湖。长江、鄱阳湖汛期往往长达数月,易造成水灾。我市洪水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小流域型洪水,多发于4-6月修河及其它流域,具有洪量大、历时短、灾害性大的特点。二是鄱阳湖区洪水,多由我省五大河流洪水引起,多发于4-7月,具有洪量大、历时长、灾害性大的特点。三是长江洪水,由长江中、上游来水引起,多发于6-9月,具有洪量大、洪峰高、历时长的特点。四是长江、鄱阳湖共同洪水,此类洪水多由鄱阳湖洪水时间推迟,长江洪水提前,两者遭遇叠加造成,其洪量大、水位相对更高,持续时间更长,是我市灾难性洪水,1954年、1983年、1998年1999年洪水都属此类型。
我市雨季结束时间一般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在雨季结束后的这段时间内易发生干旱。从地域上划分,我市大致可分为三个干旱区,即东部平原多旱区、中部丘陵一般干旱区和西部山区少旱区。历史典型干旱年份有1978年、2003年等共计14年。据统计,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市每年平均受旱面积达71.2万亩,占耕地面积的20%,每年受旱成灾面积达50.6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4.3%。
4.2 汛情应急分级
4.2.1 降雨量分级表
以一日降雨量(本日8时至次日8时)多少进行雨量分级,降雨量单位为毫米。
表4.2.1 日 降 雨 量分 级 表
4.2.2 一般汛情(三级应急响应)
当全市平均日降雨量和江河湖主要控制站水位符合下表之一或一条以上的;当水库圩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或一条以上的定为一般汛情(或称三级应急响应)。
表4.2.2 一般 汛 情 分 级 表 (吴淞高程)
注:1、当日降雨量达到50-100毫米时,特殊情况下,可作较大汛情处理。2、九江站警戒水位为20.00米,永修站警戒水位为20.00米,星子站警戒水位为19.00米,湖口站警戒水位为19.50米。
1、当小(一)型水库和万亩圩堤出现险情;
2、当小(一)型及中型水库水位达到汛期限制水位时。
4.2.3 较大汛情(二级应急响应)
当全市平均日降雨量和江河湖主要控制站水位符合下表之一或一条以上的;当小(一)型及中型水库、长江及鄱阳湖圩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或一条以上的定为较大汛情(二级应急响应)。
表4.2.3 较 大 汛 情分 级 表 (吴淞高程)
注:当日降雨量达到100-200毫米,或过程降雨量达200-300毫米时,特殊情况下,可作重大汛情处理。
1、当小(一)型及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期限制水位1米时;
2、当小(一)型水库和万亩圩堤出现较大险情时;
3、当中型水库或长江干堤、鄱阳湖区五万亩以上圩堤工程出现险情时。
4.2.4 重大汛情(一级应急响应)
当全市平均降雨量和江河湖主要控制站水位符合下表之一或一条以上的;当水库或圩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或一条以上的定为重大汛情(一级应急响应)。
表4.2.4 重 大汛 情 分 级 表 (吴淞高程)
1、当中型水库水位超过危险水位并造成较大损失时;
2、当小(一)型水库和万亩圩堤出现重大险情时;
3、当中型水库或长江干堤、鄱阳湖区五万亩以上圩堤工程出现较大以上险情时。
4.3 旱情等级划分
4.3.1 农业干旱指标与农业干旱等级
农业干旱等级共有6个指标。干旱是因长期少雨而空气干燥、土壤缺水的气候现象,故连续无雨日、作物受旱面积百分率和人畜饮水困难率是主要指标。
表4.3.1 农业干旱指标与农业干旱等级表
4.3.2 轻度干旱(三级应急响应)
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凡符合下表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轻度干旱。
表4.3.2 轻 度 干 旱指 标 表
4.3.3 中度干旱(二级应急响应)
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凡符合下表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中度干旱。
表4.3.3 中 度 干 旱 指 标 表
4.3.4 严重(特大)干旱(一级应急响应)
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凡符合下表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严重(特大)干旱。
表4.3.4 严 重(特大)干 旱指 标 表
第五章 防汛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
根据预报或实际出现汛情等级,确定防范措施。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每年汛期定为4~8月,如遇特殊雨情、水情,视情况提前或顺延,直至汛情解除。
5.1.1 一般汛情(三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进入岗位。
2、市防汛办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报告汛情;
3、市防指成员单位气象、水文负责人进岗到位。
4、市防汛办向县(市、区)防汛办通报汛情。
5、小(一)型以上水库、万亩以上圩堤调度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到岗到位。
6、进入汛期后,市防汛办、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汛情进行实时监测。
5.1.2 较大汛情(二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和常务副总指挥长报告汛情,总指挥长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向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进岗到位,召开汛情分析会,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进岗到位,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防御工作,下发防御通知。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市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5、小(一)型以上水库及万亩以上圩堤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进岗到位,做好水库、圩堤各项防汛工作,出现险情时应迅速会同技术人员采取应急措施;
6、市气象局、市水文局严密监视天气、雨情、水情变化,并将监测分析结果及时通报市防汛指挥部。
5.1.3 重大汛情(一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市委、市政府领导进岗到位,部署防御对策,具体分工要求如下:
市委书记、市长负责指挥全市防汛工作。
分管防汛的市委副书记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工作。
分管防汛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全市防汛工作。
赴各县(市、区)督导防汛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视汛情发展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4、市委、市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有关规程分组实施。
5、小(一)型以上水库万亩以上圩堤应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全面进入应急状态。
6、视情况启动紧急防汛期,取消节假日和双休日。
5.2 工作内容
5.2.1 组织指挥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机构指导下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防汛指挥权。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均实行24小时值班。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均应编制辖区内的防洪及水利工程防洪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在台风、洪涝时如发生地质灾害,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应按照《九江市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做好防地质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地质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2.2 灾害救助
在防汛期间当出现重大、特大水旱灾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5.2.3 信息发布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汛情公报、防汛紧急警报、灾情情报;
2、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台风消息、警报、紧急警报、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信息;
3、市水文局负责发布修河流域、长江流域九江段、鄱阳湖区域的洪水信息;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有关山地灾害的消息、警报等信息;
5、其他部门发布有关汛情、灾情等信息需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同意。
5.2.4 预测预报
1、市气象局预报暴雨的时间、强度、量级和范围;台风的移动方向、速度、强度、登陆地点;
2、市水文局预报修河流域、长江流域九江段、鄱阳湖区域等主要江河的洪水位及可能出现时间;
3、市国土资源局预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强度和时间。
预测预报次数,可视汛情等级,并根据行业规定确定。如遇特殊情况或可根据需要增加预报次数或进行滚动预报。预测预报结果按规定表格填写,并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预测预报结果需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预测预报信息未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不得外传。
5.2.5 水利工程调度
1、中型水库及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并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主管部门负责调度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全市水利工程有优先调度的权力。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工程主管部门必须服从。
5.2.6 物资车辆调用
1、发生重大汛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在全市范围内调用防汛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2、市级物资车辆调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安排;
3、各地要求调用市级物资的,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后下达调运任务;
4、抢险物资款原则上实行谁需要谁负责。
5.2.7 人员物资撤离
1、各地、各部门要按防洪预案组织转移受灾地段人员和物资;
2、对重要物品、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处理。
5.2.8 新闻采访
1、报道汛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必须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和水文部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
2、综合性报道、向上级新闻单位和对外的报道,需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才能发布。
5.3 组织分工
重大汛情时,市委、市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决策指挥组、专家调度组、纪检督查组、抗洪抢险组、综合统计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各组按职责分工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组组成人员、主要职责和责任人如下:
5.3.1 决策指挥组
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主要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委办、市府办,责任人为分管防汛的副市长、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
主要职责:1、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2、决定重大险情的抢险方案;3、决定调用抢险队伍;4、负责请示省政府、省军区调派物资、部队支援抢险;5、决定抗洪抢险的其他重要事项。
5.3.2 专家调度组
由市水利局、市防汛办、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牵头单位为水利局,责任人为水利局局长。
主要职责:1、负责汛情、灾情、工情的汇总;2、负责台风、暴雨、洪水和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3、负责水利工程防洪调度;4、根据灾情、险情提出防御对策措施。
5.3.3 纪检督查组
由市委办、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委办,责任人为市委分管纪检副书记。
主要职责:1、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洪救灾命令和决定,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全力做好抗洪抢险等工作;2、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调拨到位情况;3、查处抗洪抢险救灾中渎职行为和违纪案件。
5.3.4 抗洪抢险组
由市府办、军分区、武警部队、市公安局、市电力局、市交通局、市邮政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港务局、市环保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府办,责任人为市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秘书长。
主要职责:1、负责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2、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集;3、负责抢险设备、物资的调用;4、负责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和重要防汛部门的供电、通信保障;5、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6、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物品的处理;7、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
5.3.5 综合统计组
由市府办、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防汛办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府办,责任人为市府分管信息副秘书长。
主要职责:1、掌握抗洪救灾动态,综合汇总情况,编写抗洪救灾简报;2、负责向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汇报汛情、灾情、抢险救灾工作;3、负责各地灾情的收集、核查、汇总。
5.3.6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九江日报社、市电视台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人为宣传部副部长。
主要职责:1、授权在新闻媒体刊登市委、市政府抗洪救灾命令、决定及台风信息、汛情公报等;2、及时报道各级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人民群众抗洪抢险活动情况;3、准确报道灾害情况;4、编辑洪灾和抗洪录像专辑。
5.3.7后勤保障组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责任人为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主要职责:1、负责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生活安排;2、负责来浔慰问的上级领导和兄弟市领导的生活安排;3、负责上级派遣来浔支援抗洪抢险部队的生活安排;4、抢险救灾车辆具体安排。
第六章 抗旱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
6.1.1 预案启用标准
经防办、气象、水文、水利、农业、民政等部门分析确认,当旱情等级已经达到轻度干旱时,经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后开始启用本预案。
6.1.2 水量调度原则
抗御旱灾的落脚点是充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作用,为此,确定抗旱用水调度基本原则如下:
1、按防大旱、抗长旱的原则制订用水方案;
2、在水资源利用上,先用地表水后用地下水,先用活水后用库水,即先用江河水后用水库山塘水;
3、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4、在供水对象上,实行确保重点原则,在生活供水方面先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在生产供水上先保重点工业生产用水;在农业用水上先保重要作物和经济作物生长关键需水时段为重点。
5、以发电为主的蓄水工程停止发电,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优先保障生活用水需要。
6.1.3 调度权限
1、重要供水水库调度权归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范围内,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对辖区内重要水工程进行调度;
2、其余水工程由所属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度;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全市水利工程有优先调度权。
6.1.4 具体负责人
1、中型水库日常调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主任负责;
2、重要水利工程用水量的调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负责;
3、跨县(市、区)用水调度,动用中型水库死库容的审批,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柘林水库等大型水利工程动用死库容,由工程单位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后,上报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审批。
6.2 工作程序
一、轻度干旱(三级应急响应)
1、市防汛办发出抗旱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准备工作;
2、市气象、水文部门掌握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通报市防汛办;
3、市水利部门要注重水量供求变化,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工作,检修抗旱设备,制定具体抗旱对策和要求;
4、开展抗旱和节水宣传工作。
二、中度干旱(二级应急响应)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并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会议,部署抗旱工作;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周组织一次气象、水利、水文、电力部门召开抗旱会商会,提出下阶段抗旱措施;
3、市防汛办必要时可向社会发布旱情公告;
4、市气象、水文部门密切注意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按需要向市防汛办提供气象、水文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
5、市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控制和管理并对水利工程实施调度;
6、组织水利、农业等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帮助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收集资料,统计灾情;
7、动员民兵预备役官兵进驻人工增雨站点,抓住有利天气条件,实施人工增雨;
8、市财政部门及时下拨抗旱经费;
9、市新闻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宣传。
三、严重(特大)干旱(一级应急响应)
1、市政府发布抗旱救灾通知,紧急动员抗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天气和旱情变化和发展,随时召开会商会议,进一步部署抗旱工作;
2、市政府组织农业、水利、电力、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帮助群众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
3、市气象、水文部门密切关注天气及江河湖库水位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4、市水利部门做好水库的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首先保证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加强水政执法工作,深入重灾地区,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5、市新闻部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
6、市防汛、财政、民政部门加强灾情统计,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积极争取省级的支持,争取国家特大抗旱补助经费;
7、市人工增雨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实施人工增雨;
8、市水环境监测中心及环保部门对污染水源企业实施监控;
9、对生活用水困难地区,建立送水制度,驻浔部队和市政、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全力支持饮水困难地区运水和送水工作;
1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对有关部门采取用水限制措施。
11、当抗旱工作中遇到特别任务,地方无力解决时,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请求军队支援。
6.3紧急情况处理
1、当水源突然受到污染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采取果断措施,切断污染源,同时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源污染扩大化;
2、当人畜饮水困难,影响群众正常生活,情形紧急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救援行动,在社会上调集车辆等运输工具和装水容器,为受旱群众送水。
3、当遇到因争水发生冲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立即调集公安武警,维持社会治安,对肇事者依法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4、抗旱中,如遇有碍于抗旱工作的其它紧急情况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均可采取非常措施,以防事态发展,保证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
6.4 工作内容
6.4.1 组织指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抗旱指挥权;发生严重旱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在全市征用抗旱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6.4.2 信息发布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旱情和灾情信息,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不得发布有关旱情和灾情信息。
6.4.3 旱情测报
1、市气象局负责预报天气情况和有关气象信息,特别是中长期天气预测;
2、市水文局负责测报各县降水量、蒸发量和主要江河、水库水位;
3、县(市、区)防汛部门负责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
4、测报(上报)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测报(上报)的信息未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不得外传。
6.4.4 新闻采访
报道旱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旱情公告必须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电视台在灾后应抓紧编辑抗旱录像专辑,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通信运营部门
通讯联络是保障防汛抗旱各项信息顺畅传达的重要措施,它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收集水情、雨情、工情、灾情等。各地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7.1.2 通信网络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湖泊、水闸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7.1.3 通信协调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1.4 其它通信手段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九江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和较大的水利工程设施(如长江大堤王以珍险段、江新洲、棉船洲、全市大中型水库等),由所在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应急除险方案,并由当地县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7.2.2 应急队伍保障
一、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抢险预备队、专业抢险队和抢险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是群众性防险队伍的基本组织形式;抢险预备队是防汛抢险的后备力量,为加强一线防汛力量而准备;专业抢险队由基干民兵,防汛专家和抢险技术人员组成;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防汛抢险的重要突击力量,发生特大险情时,按“江西省防汛工作暂行规定”,可以请求部队支援,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当发生特大险情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军分区(人武部)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分区(人武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4、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又非常危险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二、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7.2.3 供电保障
1、为了保障抢险、排涝、抗旱等用电需求,要尽一切可能,利用现有排涝、防洪电力设施,在设备允许的范围内,保障每天24小时连续供电;同时要确保与防汛抗旱有关的车站、港口、码头、医院和学校等的供电要求。
2、汛前各堤段管理单位和排涝泵站管理单位应及时对所辖防洪工程的用电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配备应急电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各供、变电单位要搞好输、变电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及时抢修故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管理承包制,对重点输、变电站要派专人驻点包片维修,防汛抗旱期间要确保及时送电和安全供电。
7.2.4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保障单位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管理条例和汛期交通管制规定或命令,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所辖范围的车、船等承运状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苗头,清除障碍,疏通被阻塞的运输通道,精心指挥车、船运行,保证安全、迅速、准时完成任务。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交通运输领导小组和主要承运单位,事先应规划好车、船等运力的集结地点、加油站点和定点维修站,确定往返行使(航行)路线,切实做好车、船的集散工作。
4、担负抢险物资运输的车、船、有关设备和器材,应加强其保养检修,备足备用零部件,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所有承运抢险物资车、船等,在出发前或完成任务返回集结地后,均应安排专人负责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6、为确保抢险急需运力的数量,各部门(包括粮食、商业、物资等部门)应提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提前转移,确保重要物资的安全,避免在汛情紧张期出现争抢运力的现象。
7、参加防汛运输的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无限通讯工具,确保通讯联络的畅通,方便交通运输的调度。
7.2.5 医疗保障
1、市、县(市、区)卫生局及防疫站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2、凡是有抗洪抢险人员进行抢险的地方或有灾民集中的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均需调派医疗救护队进入实地进行医疗救护工作,并调查地方疫情,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医疗救护队伍的调遣,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派遣决定,由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进行具体的调遣指挥工作。遇到重大疫情和本地医疗救护出现困难时,可申请省医疗救护队支援。
7.2.6 治安保障
市、县(市、区)公安局、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2.7 物资保障
一、物资储备
1、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和干旱频繁发生的市、县(市、区)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
2、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3、严重缺水的市、县(市、区)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方案。山塘水库要抓住有利时机,在保证工程安全的情况下,做好蓄水工作,以保抗旱水源。
二、物资调拨
1、市、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市、区)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抗旱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抢险抗旱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抗旱物资急需。
2、市、县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3、对防汛抗旱物资的使用必须精打细算,严防浪费。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7.2.8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7.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3 技术保障
7.3.1 建设九江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设九江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大、中型水库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省、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6、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7、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3.2 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
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 公众信息系统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长江九江段、鄱阳湖区及修河流域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当山区或暴雨区发生暴雨山洪,并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当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7.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4.3 演习
1、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第八章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 救灾
8.1.1 救灾指挥部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8.1.2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8.1.3 卫生防疫
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市、县、乡(镇、街道)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8.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8.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对于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应以人为本,考虑实行移民计划。
8.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九章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
9.1.1 洪水风险图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9.1.2 干旱风险图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9.1.3 防御洪水预案
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预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9.1.4 抗旱预案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9.2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市防汛办负责制定与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防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和公布。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并向省政府、国务院推荐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九江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