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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05-12-31 00:00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措施,保证灭火救援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高度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37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江西省消防条例》和《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火灾是指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按照火灾发生的对象,常见的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冷库火灾和粮食仓库火灾等。
(7)工厂企业单位火灾:主要包括纺织、轻工、电信器材、医药、电器、印刷等各类行业工厂企业单位发生的火灾。
(8)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干旱)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等。
    上述各类火灾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火灾可能和其他类别的火灾共存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火灾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的义务。
(2)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3)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火灾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实施灭火救援,专职、义务消防队积极协同作战,公安、供水、供电、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环保、城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密切配合,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4)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依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成立由政府和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队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调集多方人力和物资支援灭火,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具体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工作。
(6)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当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抢救人员。
(7)坚持“积极抢救保护财产”的原则。在实施灭火的同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物,尽力减少火灾损失。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为应对预警级别为Ⅰ、Ⅱ级的火灾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公安消防总队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县(市、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预警级别为Ⅲ、Ⅳ级的火灾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范围内Ⅰ、Ⅱ、Ⅲ级火灾预警和灭火救援指挥。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市火灾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3)在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协调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燃料等灭火救援物资;
(4)根据需要,调动公安、供水、供电、交通、卫生防疫、环保、城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
2.1.2 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灭火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2.1.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疏散受火灾威胁的人员;对火灾现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对火灾现场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严禁非救援车辆和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协同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市消防支队: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工作,协助做好综合协调;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火灾事故时,负责做好现场灭火救援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火灾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4)市建设局:负责提供火场临近区域的地下水、电、气、通信、油管网情况,确保火灾现场用水;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调集市政工程车辆(起重车、推土车、铲车等),及时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协助公安消防部队破拆需要拆除的现场毗邻建筑。 
(5)市供电局:负责对火灾现场实行局部断电;必要时,架设火灾现场专用电缆,保障救援现场的照明和设备用电;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6)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应急指挥部授权统一通报灭火救援情况,做好事故区域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7)市民政局:根据灾情规模和响应等级,认真做好灾情信息管理、灾民紧急转移、灾民临时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灭火救援资金,为现场应急订购或租用大型机械设备和大量物资提供资金保障;负责筹措灾后重建经费。
(9)市交通局、长江海事局、地方海事局、铁路九江西站:负责优先运送灭火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协助江河岸边的灭火救援工作;优先运送应急救灾的物资和设备,为火情侦察、灭火进攻提供船只。
(10)市气象局:负责监测火灾现场气象,做好分析预测,及时为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实况和预报。
(11)市环保局:负责对现场气体、液体等污染因子及土壤等环境及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和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现场指挥员决策和消除污染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品的处置。
(12)中石化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九江分公司:负责对灭火救援行动,特别是油类火灾提供专业救护队伍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移动加油车到现场为救援车辆(设备)补给油料。
(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参保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伤待遇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
(14)电信九江公司、移动九江分公司、联通九江分公司:负责协调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保证火情信息和灭火救援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15)九江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保公司:负责开展防灾减损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核实灾害损失,依法实施保险理赔。
(1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顾问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负责收集、整理各种危险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处置方法。
(17)市教育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
(18)市委宣传部:负责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审核信息发布。
(19)市人事局: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20)市人防办:负责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对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21)市监察局:组织各级监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2 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其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局领导担任,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建立全市火灾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火灾事故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3)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与市应急指挥部联系;
(4)联系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6)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机构
2.3.1 成立市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由应急指挥部授权,全面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现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和分析,制定总体作战方案,视情设立作战参谋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必要时划分战斗段(区),分别组织实施灭火救援任务;
(2)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指挥参战单位(含专职消防队)协同作战;
(3)根据现场救援的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调集和适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4)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5)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作出拆除或者破拆毗连(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
(6)提出调动公安、供水、供电、交通、卫生、环保、城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的意见,报应急指挥部审批并组织实施;
(7)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2.3.2 现场指挥部通常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下属的作战参谋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火场实际需要吸收有关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
(1)作战参谋组一般由公安消防支队司令部、防火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收集现场的相关信息,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向指挥长提供参谋意见;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保证现场通信畅通;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督促部队落实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2)政治宣传组一般由公安消防支队的政治部和防火处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掌握官兵的表现情况,适时开展政治思想鼓动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督促部队遵守纪律。
(3)后勤保障组一般由公安消防支队的后勤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保障参战部队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维修工作;负责参战部队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参战部队的医疗救护工作。
2.4 县级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成立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Ⅳ级火灾预警和灭火救援指挥。其各级组织结构及职责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咨询委员会
    应急指挥部建立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火灾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高效、快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各种火灾事故的监测、预报、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并实现与市应急联动中心联网互通,做到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市公安消防机构以消防指挥中心为通信联络中心,公安消防大、中队以通信室为通信联络中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为灭火救援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预警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火灾事故为Ⅰ级预警。
    Ⅰ级预警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并由市应急委员会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发布预警公告。
(2)Ⅱ级预警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为Ⅱ级预警。
    Ⅱ级预警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并由市应急委员会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发布预警公告。
(3)Ⅲ级预警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为Ⅲ级预警。
    Ⅲ级预警由火灾事故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预警并发布预警公告。
(4)Ⅳ级预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火灾事故为Ⅳ级预警。 
    Ⅳ级预警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预警并发布预警公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及时采取自救的同时,将火灾现场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通信室。火灾事故报告内容包括: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是否有人员被困、火势情况、报警电话、报警人姓名等。
    火灾预警和灾情报告由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受理,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应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在受理火警时,要根据报警情况认真做好文字、录音等详细资料的记录,发出出警信号并向上级报告。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重要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资料,并报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每日18时前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告当天一般性灭火救援情况。市公安消防支队每日19时前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报告当天一般性的灭火救援情况。重要火灾信息要按程序及时上报。火灾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省相关部门。
    重要火灾信息包括:
(1)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
(3)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
(4)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5)发生在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火灾事故。
(6)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7)下列场所和单位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政治、社会影响的火灾要立即上报:
①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②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③党政军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④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⑤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⑦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⑧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施工工地;重要科研单位。
⑨高层办公楼、住宅楼、公寓楼;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重要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⑩其他重要单位和场所。
    重要火灾及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和面积、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灾发展情况;接报警情况、调派力量情况;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领导和消防部门负责人到场的情况等。
    凡发生上述火灾,责任区内的公安消防机构要立即上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当地人民政府,市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事态发展、处置措施和工作进程,立即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和省消防总队上报相关情况。
3.2.2 应急响应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预警级别进行调度,并根据火灾事故的类型、特点,有针对性地调集相应的消防专业人员和器材装备。
公安消防部队的调度由本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分散接警的中队通信室实施。跨县(市、区)调度的,报市公安消防支队调度。需市外消防部队力量增援的,由公安消防支队请示省公安消防总队批准并进行调度。情况紧急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部可先依据预案先行调度,再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需要相关单位增援、协同作战时,由本级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出的增援要求,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调派相关单位人员到场协助灭火;需要驻军、武警部队增援时,由应急指挥部按有关程序请求调动。紧急情况下,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部可先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同作战。
    对于不同级别的火灾预警或灾情报告,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总的要求是:加强战备值班,力求快速反应,准确判明预警级别,迅速启动相应应急程序,有效组织灭火救援行动。依据四级预警,相应采取四级响应对策,即Ⅰ级预警实行Ⅰ级响应,Ⅱ级预警实行Ⅱ级响应,Ⅲ级预警实行Ⅲ级响应,Ⅳ级预警实行Ⅳ级响应。
(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Ⅰ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或市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同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根据Ⅰ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单位协同力量到场,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要求调集灭火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Ⅱ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预案的公告,同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Ⅱ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助力量到场,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统一调度指挥各参战力量,全面负责现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3)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Ⅲ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市应急指挥部根据Ⅲ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同力量,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统一调度指挥各参战力量,全面负责现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4)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Ⅳ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消防大(中)队依据日常灭火执勤战斗预案,投入灭火救援战斗。公安消防大(中)队领导靠前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作战指挥工作。当发生特殊火灾事故时(如:人员伤亡、受灾户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等),事发地公安消防大(中)队指挥员将灾情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和县(区、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根据Ⅳ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同力量,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2.3 指挥与协调
    发生火灾事故,按程序启动预案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地区协同配合的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火灾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驻军、武警部队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建制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迅速调集力量,加强第一出动,按照“救人第一,先控制、后消灭,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运用战略战术,有序地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组织指挥的原则: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直接上级指挥员报告。
(1)当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实施指挥。
(2)当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由上级指挥员实施组织指挥或授权指挥。
(3)当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共同参加灭火战斗时,应由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实施统一指挥。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组织有关灭火、化工、建筑、爆破等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并对灭火救援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
3.2.4 应急结束
    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监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火灾现场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报本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由本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下达各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的命令。
    应急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相应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和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对转移的灾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避难场所可以选择广场、空旷地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等场地。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负责火灾事故刑事立案侦查。
    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及时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
    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原则,根据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及时为伤亡人员、受灾单位和个人实施理赔。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3.3.2 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指定或由公安消防机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市公安局要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省援助的,按省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记者在采访时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力量,市公安消防支队是全市公安消防部队的领导指挥机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是灭火救援的补充力量。
    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中)队,各公安消防中队特勤班是灭火救援的骨干力量,承担各种复杂环境下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处置。
    各有关单位协同作战力量有民航、铁路、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石油化工、电力抢险、辐射防护等队伍。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配备先进、高效的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和通信、交通工具,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积极开展灭火实战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灭火救援任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合理部署、配置和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积极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确保在灭火救援中能发挥积极作用。
4.2 财力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灭火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灭火救援装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灭火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以及灭火救援物资的购置、补给和征用物资的补偿等。灭火救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核拨,情况紧急时由各级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灭火救援急需。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灭火救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4.3 物资保障
    建立灭火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各公安、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必须储备一定量的灭火救援物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必须储备一定量的灭火救援物资。与各消防器材生产厂家建立联系点,利用厂家的资源提供灭火救援后备物资,以便调集利用。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依据灭火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快速、便捷、合理地调集灭火救援物资。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具体负责与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救护,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4.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进行监控指挥,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
    根据火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4.7 治安维护
    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各警种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灭火救援行动和破坏救灾物资的行为,做好重要部位、物资的警卫戒严和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
    应急指挥部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所需。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消防部队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发生火灾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以消防和公安通信网络为主,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消防应急通信网络应建立支队、大队、中队、火灾现场四级通信网,通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实时传输。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装备与之相适应的各类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处置火灾事故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当火灾事故为Ⅰ、Ⅱ级应急响应时,调派消防通信指挥车到现场,利用车载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移动电话、计算机网络、图像传输等系统,组建现场通信指挥网。现场的指挥联络以350兆常规无线通信为主,其它通信手段为辅,必要时可就近占用并接通固定电话。无线通信网由以下三级网组成,即消防一级网(设区市消防管区覆盖网),全市联网共用频率为355.075/365.075兆;消防二级网(火场指挥网),全市联网共用频率为358.900兆;消防三级网(灭火战斗网),频率各公安消防支队自行确定。
    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扑救难度较大的火灾时,当地政府及电信、移动通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4.10 公共设施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人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发现场建筑设施、供水、供气管道、供电设施的完好。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人防等部门平时应拟定相应的工程抢险预案,明确应急状态下工程抢险人员聚集和抢险物资装备贮存运输等行动方案,保证火灾事故应急需要。
4.11 科技支撑
    建立市、县(市、区)二级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组成灭火技术专家组,建立人才和基础资料信息库,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应适时组织灭火救援演习,检验预案的实际效果。
    灭火救援演习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定。演习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
    灭火救援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演习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整改完善措施、应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演习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一并报送演习批准部门和预案管理部门。
5.2 宣传和培训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
    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系统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灭火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和程序。市行政干部学院和其他行政干部培训班在防灾、减灾课程中应当含有防火、灭火内容。
    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检查、督促、指导医疗卫生、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物资、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灭火救援战斗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在灭火救援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灭火救援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不服从指挥、延误战机、救援不力而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预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备案。评审人员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遇有火灾事故发生或者进行预案演习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或者预案演习总结,对应急预案暴露出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规范化格式文本
7.1 规范化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火灾事故)预警公告
字[ ] 号
    根据 (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区),将有可能发生 (火灾事故)。 (应急委员会)决定进入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按照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作好应急准备工作。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火灾事故)。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 (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火灾事故)的情况报告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 (火灾事故)。
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火灾事故)的情况续报
字[ ] 号
              : 
     现将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 (火灾事故)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至 月 日 时, (火灾事故)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 
    (事态得到控制情况或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火灾事故)的情况通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火灾事故)。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根据 (部门、单位)预测,火灾事故可能向贵 市(县、区)蔓延,请注意防范。
    特此通报。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状态的公告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 (火灾事故)。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稿(1)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火灾事故。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年 月 日
(适用于火灾事故刚发生)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稿(2)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 (火灾事故)。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中)。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已基本消除),             (应急委员会)已宣布应急结束。 
(机关、部门)正抓紧进行善后(后期处置)工作。
年 月 日
(适用于火灾事故应急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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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05-12-31 00:0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措施,保证灭火救援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高度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37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江西省消防条例》和《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火灾是指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按照火灾发生的对象,常见的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冷库火灾和粮食仓库火灾等。
(7)工厂企业单位火灾:主要包括纺织、轻工、电信器材、医药、电器、印刷等各类行业工厂企业单位发生的火灾。
(8)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干旱)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等。
    上述各类火灾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火灾可能和其他类别的火灾共存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火灾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的义务。
(2)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3)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火灾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实施灭火救援,专职、义务消防队积极协同作战,公安、供水、供电、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环保、城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密切配合,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4)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依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成立由政府和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队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调集多方人力和物资支援灭火,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具体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工作。
(6)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当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抢救人员。
(7)坚持“积极抢救保护财产”的原则。在实施灭火的同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物,尽力减少火灾损失。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为应对预警级别为Ⅰ、Ⅱ级的火灾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公安消防总队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县(市、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预警级别为Ⅲ、Ⅳ级的火灾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范围内Ⅰ、Ⅱ、Ⅲ级火灾预警和灭火救援指挥。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市火灾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3)在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协调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燃料等灭火救援物资;
(4)根据需要,调动公安、供水、供电、交通、卫生防疫、环保、城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
2.1.2 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灭火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2.1.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疏散受火灾威胁的人员;对火灾现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对火灾现场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严禁非救援车辆和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协同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市消防支队: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工作,协助做好综合协调;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火灾事故时,负责做好现场灭火救援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火灾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4)市建设局:负责提供火场临近区域的地下水、电、气、通信、油管网情况,确保火灾现场用水;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调集市政工程车辆(起重车、推土车、铲车等),及时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协助公安消防部队破拆需要拆除的现场毗邻建筑。 
(5)市供电局:负责对火灾现场实行局部断电;必要时,架设火灾现场专用电缆,保障救援现场的照明和设备用电;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6)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应急指挥部授权统一通报灭火救援情况,做好事故区域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7)市民政局:根据灾情规模和响应等级,认真做好灾情信息管理、灾民紧急转移、灾民临时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灭火救援资金,为现场应急订购或租用大型机械设备和大量物资提供资金保障;负责筹措灾后重建经费。
(9)市交通局、长江海事局、地方海事局、铁路九江西站:负责优先运送灭火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协助江河岸边的灭火救援工作;优先运送应急救灾的物资和设备,为火情侦察、灭火进攻提供船只。
(10)市气象局:负责监测火灾现场气象,做好分析预测,及时为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实况和预报。
(11)市环保局:负责对现场气体、液体等污染因子及土壤等环境及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和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现场指挥员决策和消除污染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品的处置。
(12)中石化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九江分公司:负责对灭火救援行动,特别是油类火灾提供专业救护队伍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移动加油车到现场为救援车辆(设备)补给油料。
(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参保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伤待遇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
(14)电信九江公司、移动九江分公司、联通九江分公司:负责协调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保证火情信息和灭火救援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15)九江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保公司:负责开展防灾减损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核实灾害损失,依法实施保险理赔。
(1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顾问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负责收集、整理各种危险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处置方法。
(17)市教育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
(18)市委宣传部:负责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审核信息发布。
(19)市人事局: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20)市人防办:负责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对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21)市监察局:组织各级监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2 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其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局领导担任,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建立全市火灾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火灾事故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3)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与市应急指挥部联系;
(4)联系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6)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机构
2.3.1 成立市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由应急指挥部授权,全面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现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和分析,制定总体作战方案,视情设立作战参谋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必要时划分战斗段(区),分别组织实施灭火救援任务;
(2)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指挥参战单位(含专职消防队)协同作战;
(3)根据现场救援的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调集和适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4)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5)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作出拆除或者破拆毗连(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
(6)提出调动公安、供水、供电、交通、卫生、环保、城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的意见,报应急指挥部审批并组织实施;
(7)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2.3.2 现场指挥部通常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下属的作战参谋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火场实际需要吸收有关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
(1)作战参谋组一般由公安消防支队司令部、防火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收集现场的相关信息,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向指挥长提供参谋意见;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保证现场通信畅通;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督促部队落实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2)政治宣传组一般由公安消防支队的政治部和防火处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掌握官兵的表现情况,适时开展政治思想鼓动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督促部队遵守纪律。
(3)后勤保障组一般由公安消防支队的后勤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保障参战部队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维修工作;负责参战部队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参战部队的医疗救护工作。
2.4 县级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成立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Ⅳ级火灾预警和灭火救援指挥。其各级组织结构及职责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咨询委员会
    应急指挥部建立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火灾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高效、快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各种火灾事故的监测、预报、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并实现与市应急联动中心联网互通,做到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市公安消防机构以消防指挥中心为通信联络中心,公安消防大、中队以通信室为通信联络中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为灭火救援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预警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火灾事故为Ⅰ级预警。
    Ⅰ级预警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并由市应急委员会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发布预警公告。
(2)Ⅱ级预警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为Ⅱ级预警。
    Ⅱ级预警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并由市应急委员会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发布预警公告。
(3)Ⅲ级预警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为Ⅲ级预警。
    Ⅲ级预警由火灾事故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预警并发布预警公告。
(4)Ⅳ级预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火灾事故为Ⅳ级预警。 
    Ⅳ级预警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预警并发布预警公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及时采取自救的同时,将火灾现场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通信室。火灾事故报告内容包括: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是否有人员被困、火势情况、报警电话、报警人姓名等。
    火灾预警和灾情报告由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受理,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应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在受理火警时,要根据报警情况认真做好文字、录音等详细资料的记录,发出出警信号并向上级报告。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重要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资料,并报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每日18时前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告当天一般性灭火救援情况。市公安消防支队每日19时前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报告当天一般性的灭火救援情况。重要火灾信息要按程序及时上报。火灾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省相关部门。
    重要火灾信息包括:
(1)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
(3)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
(4)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5)发生在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火灾事故。
(6)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7)下列场所和单位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政治、社会影响的火灾要立即上报:
①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②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③党政军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④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⑤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⑦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⑧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施工工地;重要科研单位。
⑨高层办公楼、住宅楼、公寓楼;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重要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⑩其他重要单位和场所。
    重要火灾及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和面积、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灾发展情况;接报警情况、调派力量情况;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领导和消防部门负责人到场的情况等。
    凡发生上述火灾,责任区内的公安消防机构要立即上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当地人民政府,市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事态发展、处置措施和工作进程,立即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和省消防总队上报相关情况。
3.2.2 应急响应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预警级别进行调度,并根据火灾事故的类型、特点,有针对性地调集相应的消防专业人员和器材装备。
公安消防部队的调度由本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分散接警的中队通信室实施。跨县(市、区)调度的,报市公安消防支队调度。需市外消防部队力量增援的,由公安消防支队请示省公安消防总队批准并进行调度。情况紧急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部可先依据预案先行调度,再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需要相关单位增援、协同作战时,由本级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出的增援要求,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调派相关单位人员到场协助灭火;需要驻军、武警部队增援时,由应急指挥部按有关程序请求调动。紧急情况下,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部可先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同作战。
    对于不同级别的火灾预警或灾情报告,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总的要求是:加强战备值班,力求快速反应,准确判明预警级别,迅速启动相应应急程序,有效组织灭火救援行动。依据四级预警,相应采取四级响应对策,即Ⅰ级预警实行Ⅰ级响应,Ⅱ级预警实行Ⅱ级响应,Ⅲ级预警实行Ⅲ级响应,Ⅳ级预警实行Ⅳ级响应。
(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Ⅰ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或市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同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根据Ⅰ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单位协同力量到场,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要求调集灭火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Ⅱ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预案的公告,同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Ⅱ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助力量到场,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统一调度指挥各参战力量,全面负责现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3)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Ⅲ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市应急指挥部根据Ⅲ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同力量,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统一调度指挥各参战力量,全面负责现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4)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Ⅳ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消防大(中)队依据日常灭火执勤战斗预案,投入灭火救援战斗。公安消防大(中)队领导靠前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作战指挥工作。当发生特殊火灾事故时(如:人员伤亡、受灾户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等),事发地公安消防大(中)队指挥员将灾情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和县(区、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根据Ⅳ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同力量,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2.3 指挥与协调
    发生火灾事故,按程序启动预案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地区协同配合的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火灾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驻军、武警部队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建制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迅速调集力量,加强第一出动,按照“救人第一,先控制、后消灭,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运用战略战术,有序地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组织指挥的原则: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直接上级指挥员报告。
(1)当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实施指挥。
(2)当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由上级指挥员实施组织指挥或授权指挥。
(3)当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共同参加灭火战斗时,应由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实施统一指挥。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组织有关灭火、化工、建筑、爆破等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并对灭火救援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
3.2.4 应急结束
    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监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火灾现场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报本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由本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下达各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的命令。
    应急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相应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和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对转移的灾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避难场所可以选择广场、空旷地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等场地。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负责火灾事故刑事立案侦查。
    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及时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
    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原则,根据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及时为伤亡人员、受灾单位和个人实施理赔。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3.3.2 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指定或由公安消防机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市公安局要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省援助的,按省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记者在采访时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力量,市公安消防支队是全市公安消防部队的领导指挥机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是灭火救援的补充力量。
    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中)队,各公安消防中队特勤班是灭火救援的骨干力量,承担各种复杂环境下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处置。
    各有关单位协同作战力量有民航、铁路、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石油化工、电力抢险、辐射防护等队伍。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配备先进、高效的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和通信、交通工具,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积极开展灭火实战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灭火救援任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合理部署、配置和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积极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确保在灭火救援中能发挥积极作用。
4.2 财力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灭火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灭火救援装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灭火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以及灭火救援物资的购置、补给和征用物资的补偿等。灭火救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核拨,情况紧急时由各级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灭火救援急需。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灭火救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4.3 物资保障
    建立灭火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各公安、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必须储备一定量的灭火救援物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必须储备一定量的灭火救援物资。与各消防器材生产厂家建立联系点,利用厂家的资源提供灭火救援后备物资,以便调集利用。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依据灭火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快速、便捷、合理地调集灭火救援物资。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具体负责与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救护,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4.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进行监控指挥,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
    根据火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4.7 治安维护
    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各警种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灭火救援行动和破坏救灾物资的行为,做好重要部位、物资的警卫戒严和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
    应急指挥部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所需。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消防部队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发生火灾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以消防和公安通信网络为主,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消防应急通信网络应建立支队、大队、中队、火灾现场四级通信网,通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实时传输。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装备与之相适应的各类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处置火灾事故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当火灾事故为Ⅰ、Ⅱ级应急响应时,调派消防通信指挥车到现场,利用车载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移动电话、计算机网络、图像传输等系统,组建现场通信指挥网。现场的指挥联络以350兆常规无线通信为主,其它通信手段为辅,必要时可就近占用并接通固定电话。无线通信网由以下三级网组成,即消防一级网(设区市消防管区覆盖网),全市联网共用频率为355.075/365.075兆;消防二级网(火场指挥网),全市联网共用频率为358.900兆;消防三级网(灭火战斗网),频率各公安消防支队自行确定。
    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扑救难度较大的火灾时,当地政府及电信、移动通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4.10 公共设施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人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发现场建筑设施、供水、供气管道、供电设施的完好。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人防等部门平时应拟定相应的工程抢险预案,明确应急状态下工程抢险人员聚集和抢险物资装备贮存运输等行动方案,保证火灾事故应急需要。
4.11 科技支撑
    建立市、县(市、区)二级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组成灭火技术专家组,建立人才和基础资料信息库,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应适时组织灭火救援演习,检验预案的实际效果。
    灭火救援演习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定。演习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
    灭火救援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演习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整改完善措施、应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演习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一并报送演习批准部门和预案管理部门。
5.2 宣传和培训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
    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系统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灭火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和程序。市行政干部学院和其他行政干部培训班在防灾、减灾课程中应当含有防火、灭火内容。
    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检查、督促、指导医疗卫生、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物资、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灭火救援战斗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在灭火救援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灭火救援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不服从指挥、延误战机、救援不力而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预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备案。评审人员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遇有火灾事故发生或者进行预案演习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或者预案演习总结,对应急预案暴露出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规范化格式文本
7.1 规范化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火灾事故)预警公告
字[ ] 号
    根据 (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区),将有可能发生 (火灾事故)。 (应急委员会)决定进入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按照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作好应急准备工作。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火灾事故)。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 (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火灾事故)的情况报告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 (火灾事故)。
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火灾事故)的情况续报
字[ ] 号
              : 
     现将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 (火灾事故)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至 月 日 时, (火灾事故)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 
    (事态得到控制情况或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火灾事故)的情况通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火灾事故)。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根据 (部门、单位)预测,火灾事故可能向贵 市(县、区)蔓延,请注意防范。
    特此通报。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状态的公告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 (火灾事故)。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稿(1)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火灾事故。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年 月 日
(适用于火灾事故刚发生)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稿(2)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 (火灾事故)。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中)。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九江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已基本消除),             (应急委员会)已宣布应急结束。 
(机关、部门)正抓紧进行善后(后期处置)工作。
年 月 日
(适用于火灾事故应急结束后)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