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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05-12-31 00:00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的社会主义新九江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和省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各地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为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指令,统一组织、指挥市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订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5)完成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6)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群体性事件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2.1.2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军分区负责人、市公安局负责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武警支队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 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市外侨办参与处置涉及外国驻浔机构、人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市发改委负责群体性事件的物资储备和调集,参与因发展计划、体制改革、宏观调控政策出台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4)市教育局参与教育系统内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职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5)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参与涉及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6)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市国家安全局负责组织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非法媒体、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煽动、插手、资助、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并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8)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各级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干部腐败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展开调查。
(9)市民政局参与和组织在民政部门已登记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退役士兵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0)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
(11)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2)市人事局参与因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4)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5)市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参与因城市拆迁、改造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6)铁路部门参与处置拦截列车、冲击车站和行车要害单位的群体性事件。
(17)市交通局、公路局、地方海事局、稽征局参与因水、陆交通问题和公路征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并负责重大群体性事件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
(18)市政府信息办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营运企业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19)市水利局参与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0)市农业局、水产局参与因耕地、草场、牧场、渔场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1)市商管办参与商业活动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2)市文化局参与因文化活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3)市卫生局参与因突发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医务保障。
(24)市人民银行参与因金融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5)市经贸委、国资委参与因所属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6)市工商局参与因工商管理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7)市质检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检验检疫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8)市环保局参与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9)市民航局参与处置因民航运营、民航企业管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0)市广电局参与因广播影视节目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1)市新闻出版局参与因新闻宣传和出版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2)市体育局参与因体育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3)市林业局参与因林业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6)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审核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政策,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支持。
(37)市银监局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银行行业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8)市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9)市总工会协助有关单位积极化解不安定因素苗头、隐患,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40)军分区参与因军转干部待遇、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41)市武警支队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4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做好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消防工作。
(4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l)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
(3)协调组织群体性事件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2.3 指挥机构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群体性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4 县级应急指挥部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 预防与预警
3.1.1 预防预警系统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公安机关要建立基层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局、市公安局三级群体性事件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由县级公安局、市公安局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判、划分等级,作出预警。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建立覆盖全省的监测网络,并将监测到的信息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按照参与事件的人员规模、可能影响的地域范围、行为的激烈程度、可能带来的现实危害以及事件的紧急程度等,视情将事件确定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三级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I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①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②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③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④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⑤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⑥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⑦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⑧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⑨出现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⑩其他视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II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①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③高校校园内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或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④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⑤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⑥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⑦已出现跨市(县、市、区)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⑧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III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①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②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③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④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⑤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送
    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建议市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群体性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市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县(市、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建议本级应急委员会分别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较重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
    县(市、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各级公安机关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或报警信息,在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半小时内报至市公安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公安局接警后,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委员会。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在同时上报市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件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参与人数、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群体性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省相关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后,应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信息报送方式: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即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信息包括: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3.2.2 应急响应
(1)预警行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①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②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2)启动预案
①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市政府,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②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市政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③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3)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①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地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②事件涉及部门、单位和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4)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应急结束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恢复、重建。
(5)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6)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3.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里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要求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新华社等中央驻浔媒体和市里的主要媒体可按照规定及时通过内参反映情况。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者经批准,由事发地地方主要媒体作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事发地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武警、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级预备队由市公安局调集的公安特警队员、市武警支队调集的武警官兵、市卫生局调集的医务人员等组成。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群体性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对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物资储备与调用等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3 物资保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疫苗、基本生活救援物资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对有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储备物资,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或期满后,应及时调剂使用或更换。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2)市发改委、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的储存、供应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救灾种子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医药、药监、防疫、检验检疫等应急部门组织和参与因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对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事发现场应用水、食品、物资等的检验、监测和防疫工作。卫生、医药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要指挥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建立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2)各级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护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的各种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
4.6 交通运输保障
(1)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交通管制方案和交通支援方案。应急期间,公安机关要做好线路规划和交通管制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确保指挥人员、专家、应急队伍、伤员等的安全、快捷地运输。
(2)各级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和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动态信息数据库,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紧急调用等制度。
4.7 治安维护
(1)公安机关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勤务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应急期间,要组织强大力量,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侦查缉捕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2)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努力将各类群体性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
4.8 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公安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通信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市应急指挥部和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指挥中心相连通,并确定各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
(3)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市应急指挥机构至少应确定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视频电话、传真等多种通信方式,保证正常联络。
(4)应急救援现场应当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4.9 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群体性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0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群体性事件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4.11 法律保障
    及时研究修订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的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综合性科目的演练原则上市级每二年组织一次、县级每年组织一次。对每次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5.2 宣传和培训
    对外公布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宣传、法制、教育、出版、科技、文化、卫生、环保、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防护、救助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市、县各级群体性事件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 附则
6.1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进行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全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和修订。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规范化格式文本
7.1 规范化格式文体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 (群体性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 应急预案。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报告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群体性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群体性事件的情况续报
字[ ] 号
           :
        现将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止 年 月 日 时, 群体性事件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了《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基本情况)。目前, (事态得到控制情况或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群体性事件的情况通告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群体性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根据市公安局的预测,该群体性事件可能向贵 市(县、区)蔓延,请注意防范。
    专此通报。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 群体性事件应急状态的公告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群体性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了《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基本情况)。
    鉴于 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稿(1)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群体性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了《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以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年 月 日
(适用于群体性事件刚发生)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稿(2)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群体性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了《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基本情况)。
    鉴于 群体性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已宣布应急结束, 等部门、单位正抓紧做好善后(后期处置)工作。
年 月 日
(适用于群体性事件应急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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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05-12-31 00:0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的社会主义新九江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和省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各地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为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指令,统一组织、指挥市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订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5)完成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6)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群体性事件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2.1.2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军分区负责人、市公安局负责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武警支队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 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市外侨办参与处置涉及外国驻浔机构、人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市发改委负责群体性事件的物资储备和调集,参与因发展计划、体制改革、宏观调控政策出台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4)市教育局参与教育系统内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职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5)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参与涉及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6)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市国家安全局负责组织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非法媒体、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煽动、插手、资助、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并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8)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各级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干部腐败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展开调查。
(9)市民政局参与和组织在民政部门已登记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退役士兵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0)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
(11)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2)市人事局参与因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4)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5)市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参与因城市拆迁、改造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6)铁路部门参与处置拦截列车、冲击车站和行车要害单位的群体性事件。
(17)市交通局、公路局、地方海事局、稽征局参与因水、陆交通问题和公路征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并负责重大群体性事件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
(18)市政府信息办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营运企业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19)市水利局参与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0)市农业局、水产局参与因耕地、草场、牧场、渔场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1)市商管办参与商业活动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2)市文化局参与因文化活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3)市卫生局参与因突发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医务保障。
(24)市人民银行参与因金融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5)市经贸委、国资委参与因所属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6)市工商局参与因工商管理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7)市质检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检验检疫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8)市环保局参与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9)市民航局参与处置因民航运营、民航企业管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0)市广电局参与因广播影视节目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1)市新闻出版局参与因新闻宣传和出版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2)市体育局参与因体育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3)市林业局参与因林业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6)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审核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政策,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支持。
(37)市银监局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银行行业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8)市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9)市总工会协助有关单位积极化解不安定因素苗头、隐患,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40)军分区参与因军转干部待遇、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41)市武警支队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4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做好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消防工作。
(4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l)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
(3)协调组织群体性事件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2.3 指挥机构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群体性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4 县级应急指挥部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 预防与预警
3.1.1 预防预警系统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公安机关要建立基层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局、市公安局三级群体性事件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由县级公安局、市公安局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判、划分等级,作出预警。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建立覆盖全省的监测网络,并将监测到的信息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按照参与事件的人员规模、可能影响的地域范围、行为的激烈程度、可能带来的现实危害以及事件的紧急程度等,视情将事件确定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三级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I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①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②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③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④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⑤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⑥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⑦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⑧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⑨出现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⑩其他视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II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①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③高校校园内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或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④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⑤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⑥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⑦已出现跨市(县、市、区)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⑧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III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①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②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③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④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⑤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送
    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建议市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群体性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市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县(市、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建议本级应急委员会分别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较重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
    县(市、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各级公安机关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或报警信息,在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半小时内报至市公安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公安局接警后,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委员会。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在同时上报市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件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参与人数、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群体性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省相关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后,应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信息报送方式: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即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信息包括: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3.2.2 应急响应
(1)预警行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①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②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2)启动预案
①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市政府,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②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市政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③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3)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①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地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②事件涉及部门、单位和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4)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应急结束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恢复、重建。
(5)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6)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3.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里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要求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新华社等中央驻浔媒体和市里的主要媒体可按照规定及时通过内参反映情况。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者经批准,由事发地地方主要媒体作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事发地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武警、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级预备队由市公安局调集的公安特警队员、市武警支队调集的武警官兵、市卫生局调集的医务人员等组成。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群体性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对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物资储备与调用等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3 物资保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疫苗、基本生活救援物资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对有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储备物资,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或期满后,应及时调剂使用或更换。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2)市发改委、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的储存、供应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救灾种子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医药、药监、防疫、检验检疫等应急部门组织和参与因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对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事发现场应用水、食品、物资等的检验、监测和防疫工作。卫生、医药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要指挥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建立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2)各级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护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的各种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
4.6 交通运输保障
(1)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交通管制方案和交通支援方案。应急期间,公安机关要做好线路规划和交通管制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确保指挥人员、专家、应急队伍、伤员等的安全、快捷地运输。
(2)各级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和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动态信息数据库,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紧急调用等制度。
4.7 治安维护
(1)公安机关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勤务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应急期间,要组织强大力量,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侦查缉捕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2)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努力将各类群体性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
4.8 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公安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通信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市应急指挥部和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指挥中心相连通,并确定各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
(3)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市应急指挥机构至少应确定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视频电话、传真等多种通信方式,保证正常联络。
(4)应急救援现场应当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4.9 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群体性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0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群体性事件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4.11 法律保障
    及时研究修订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的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综合性科目的演练原则上市级每二年组织一次、县级每年组织一次。对每次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5.2 宣传和培训
    对外公布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宣传、法制、教育、出版、科技、文化、卫生、环保、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防护、救助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市、县各级群体性事件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 附则
6.1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进行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全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和修订。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规范化格式文本
7.1 规范化格式文体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 (群体性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 应急预案。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报告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群体性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群体性事件的情况续报
字[ ] 号
           :
        现将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止 年 月 日 时, 群体性事件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了《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基本情况)。目前, (事态得到控制情况或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群体性事件的情况通告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群体性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根据市公安局的预测,该群体性事件可能向贵 市(县、区)蔓延,请注意防范。
    专此通报。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 群体性事件应急状态的公告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群体性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了《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基本情况)。
    鉴于 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稿(1)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群体性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了《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以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年 月 日
(适用于群体性事件刚发生)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稿(2)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群体性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了《九江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基本情况)。
    鉴于 群体性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已宣布应急结束, 等部门、单位正抓紧做好善后(后期处置)工作。
年 月 日
(适用于群体性事件应急结束后)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