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九江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市政府设立九江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地质矿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地质矿产的副秘书长
成 员: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管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办、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昌铁路局九江西站、电信九江分公司、移动九江分公司、联通九江分公司、市供电公司的负责人。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九江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派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县(市、区、山)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有关其他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与救灾方案建议;贯彻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部署,协调各县(市、区、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发布;起草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见框架图。
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省、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灾应急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建立县(市、区、山)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水文、建设、交通、铁路等部门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的全市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各县(市、区、山)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所辖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域的群测群防工作。市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水文、建设、交通、铁路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建立本部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落实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专业监测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密切协作,逐步建成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连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沟通和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赣西北地质大队、九一六地质大队、九江水文地质大队、九江地质环境监测站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收集整理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市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隐患区段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和防范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措施,落实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作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将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责任制成“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居民手中,把防治责任落实到乡(镇)、村、村民小组及相关单位的具体责任人。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当预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预报预警结果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该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险情、灾情发生、发展和抢险救灾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4、 地质灾害分级和预警预报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或者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2 预警预报
根据地质灾害监测或者地质灾害气象分析预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全市范围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预警信息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的同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
5、 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或者出现紧急险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在及时上报灾情、险情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抢救压埋人员,监测灾情、险情发展,并且将险情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疏散危险区内的群众。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分级响应程序如下图所示。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并立即向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地灾应急指挥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请求派上级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在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民政、建设、水利、交通、地震、财政、公安、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国土资源局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省国土资源厅下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国土资源部、省地灾应急指挥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请求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民政、建设、水利、交通、地震、财政、公安、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国土资源局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省国土资源厅下派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协调本市国土资源、民政、建设、水利、交通、地震、财政、公安、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市国土资源局派地质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必要时请求省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请求省国土资源厅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及时报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必要时,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赴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5 应急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6 恢复与重建
市政府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开展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县(市、区、山)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和罹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地质灾害发生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灾发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各商业保险机构认真做好损失理赔工作。
(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灾害隐患和恢复重建进行调查评估,核实灾害造成的损失。向市应急委员会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3) 灾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市里、省里或国家援助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和报批。公共设施和房屋毁坏需要原地重建的,应当查明地质条件,避免地质灾害隐患;对经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有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需要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灾后异地重建的规定办理。
6、 部门职责
九江市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部队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武警支队负责指挥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参与抢险救灾、转移灾民,协助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公安民警赶赴灾区,参加抢救被压埋的人员;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并消除隐患。参与水灾、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和消除隐患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汇总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并负责在建工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对在建工程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抢险,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的监测,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水文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水文资料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矿山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并对水电站大坝、矿山尾矿坝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排险及修复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地震办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抢救伤员等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南昌铁路局九江西站等按各自分工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负责公路、铁路沿线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的运输。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植物病虫害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暴发流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质量监督。
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电信九江分公司、移动九江分公司、联通九江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查灾、核灾、统计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管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灾民生活必需品供给,建立采购和供应机制;负责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
各商业保险机构做好理赔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批准安排的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负责落实;做好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供电,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配备越野车、生命探测仪、轻型挖掘、支护设备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快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部队、武警、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和突发地质灾害救助所需挖掘器具、支护器材、防渗布以及应急治理所需普通钢材、水泥、砂石等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依托和充分利用现有公用通信网络,建立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与市应急委员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各成员、联络员以及县级地灾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确保随时能够通过其办公、住宅、移动电话或者互联网进行联系。逐步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卫星移动通信或者微波通信设备,确保应急期间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通讯联络畅通。
加快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建设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采集、分析、发布、报送制度和程序。及时收集、掌握灾害信息,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连接国家和省里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市直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立有关专家信息库,应当确定2种以上联系方式,便于随时与有关专家取得联系,及时听取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和应急防治的技术咨询意见。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和相关法规、政策等知识培训,对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范、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信息发布按《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预案管理与更新
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县(市、区、山)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