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增强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积极有效地组织救援和处理,减轻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仅指原粮,适用于全市境内在粮食收购、储藏、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因粮食卫生指标不合格,导致或可能导致影响人体健康、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危害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市(县、区)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
1.3 事故分类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标准,并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2 机构组成和职责
2.1 机构组成
市粮食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市(县、区)粮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均为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一室四组,即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现场处置组、技术支持组、监督检查组、综合保障组。
2.2 机构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启动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解除应急处置状态;指挥、协调对突发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对参与处置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2)应急办公室职责: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组织、协调、监督落实本预案;收集和分析突发事故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处置、解除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和建议。办公室设在市局监督检查科,该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3)现场处置组职责:对突发事故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和检查,封存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并抽样送检,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使用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治,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现场处置组由市局办公室、调控科、行管科和监督检查科牵头组成。
(4)技术支持组职责:参与事故调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确定存在问题的粮食提出处理意见。技术支持组由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牵头组成。
(5)监督检查组职责:调查经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鉴定存在问题的粮食来源、流向和数量,责令有关企业召回或就地销毁,对储存、运输、加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组由市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科牵头组成。
(6)综合保障组职责:做好应急车辆调度、通信、物资供应等保障工作;汇总有关信息,通过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协调新闻媒体配合事故处置,引导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疑虑。综合保障组由市局办公室、财务科、机关党委牵头组成。
3 应急程序
3.1 事故报告及前期处置
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急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检查,并封存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控制好现场,了解和初步评估事故状态,同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3.2 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领导小组依据现场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3 下达处置指令
根据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按照分工职责开展工作。
3.4 实施应急处置
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若遇有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应急办公室,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3.5 终止应急处置
各工作组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向应急办公室报告。经应急办公室确认应急处置完成、事故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后,由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处置结束指令。
3.6 调查和恢复重建
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处置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处置措施
4.1 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
(1)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封存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粮食,并抽样送检。
(2)追查问题粮食的来源、去向和数量,及时将情况通报所在地工商、卫生等部门。
(3)责令有关企业召回或就地销毁存在问题的粮食,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治。
4.2 重大事故
(1)实施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处置措施。
(2)应急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协调处置有关问题。
(3)联系新闻媒体,通过应急领导小组发布有关信息,告知公众事故情况,消除恐慌情绪。
(4)开展粮食质量问题专项检查,对质量问题涉及地区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检查,第一时间封存问题粮食。
(5)配合公安、监察等部门对责任单位、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4.3 特别重大事故
(1)实施重大事故的处置措施。
(2)责令存在问题的粮食经营企业立即停业,全力追回售出的问题粮食。
(3)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随时检验送检样品。
(4)报告并经市政府同意,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发布消费警示,防止问题粮食扩散。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粮食质量问题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
5 附则
5.1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本预案要求、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执行或违背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和实施。本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变更,以及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5.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