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21 14:13
九卫医字〔2017〕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委,市直市管医院:
按照国家、省卫计委的统一部署,根据《九江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方案》(九卫医字〔2015〕103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创建平安医院要求,积极参保医疗责任险,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防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面、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参保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各地各单位要把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这项工作提高到创建平安医院的高度加以重视,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采取有力措施、强行推进,保证完成目标任务。非公立医疗机构也要明确形势,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政府制定的目标任务,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参保。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组织好本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投保工作。
二、严格落实措施,全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2017年10月31日前,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公立医疗机构参保率达到100%,同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保。根据《方案》要求,全市二级以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承保机构,采取跟标的方式,不再遴选,但保险模式可以具体议定。各县(市、区)卫计委要将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与各种检查、评审、校验、技术准入挂钩,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作为检验、技术准入的前提条件,我委已将此工作纳入年终重点考核工作。
三、要加强保险协作,解决医疗纠纷的实际问题。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信息,使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能够相互理解、密切配合,公平、规范、合理签订保险协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过程中,要加强医患沟通,强化各项管理,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医疗机构要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负责,定期排查,及早发现问题,消除纠纷隐患,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要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及早采取防范措施。医疗纠纷发生后要积极配合调解组织和保险公司做好调解和处理工作。在医患纠纷调解完毕,及时在各级调解组织配合下做好协议签订工作。同时按保险公司相关要求及时报案,并做好后续理赔工作。
四、有效防患医疗风险,积极推动患者医疗意外保险
在深入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同时,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告知一些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引导患者在医院就诊、治疗前购买医疗意外险,使患者因各类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所致死亡、残疾或发生并发症等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保险赔付。在出现医疗纠纷和手术并发症风险最高的科室(如外科、妇产科和儿科等)积极推行手术意外险。
2017年4月27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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