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7-01-2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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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卫医字〔2017〕10号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
根据赣卫医字〔2016〕176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原卫生部于2009年制定的《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09〕119号)废止。各地应督促指导已经执业的,或已获批筹建的各医学检验所按照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到位的方可继续执业或办理执业登记。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批准设置。请各地严格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准入、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自行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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