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7-01-2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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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卫医字〔2017〕17号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赣卫医字〔2017〕10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临床病理诊断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卫医字〔2014〕162号)废止。各地在此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应遵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
二、病理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不超过1所,由市卫生计生委批准设置,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请各地严格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准入、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号)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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