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公开规定》一共二十八条。从立法宗旨和制定依据、规范对象、主管部门、办事公开原则、主动公开内容、公开豁免、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办事公开的制度体系、依申请公开、收费、救济渠道、监督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呈现以下特点:
一、公开范围有所扩大。《条例》列举了9类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九江实际,结合群众需求,《办事公开规定》第三条采用列举的方法,将规范对象扩大到5大类27小类,涵盖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方方面面。
二、凸显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办事公开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三、主动公开内容指向明确,体现“条块结合”。《办事公开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其中,(一)至(七)款为市政府指定公开的内容,第(八)款为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部委、省厅和市局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
四、制度体系建设和信息公开并重。《办事公开规定》第二十条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办事公开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办事公开的规范化水平。根据这一制度安排,公共企事业单位不仅要尽可能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而且要在机制体制上下功夫,用制度建设来确定长效机制。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