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词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城建领域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海绵城市建设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在此,我代表市住建局,对市人大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借此机会,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九江市住建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就《条例》制定的有关考量向大家做个简要介绍。
第一,制定条例是提升城市水系统治理水平、增强发展韧性的重要举措。九江众水汇集,既是水资源的富集地,也是水生态的敏感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解决城市内涝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有力抓手,是提高城市韧性的重要举措。特别是2023年6月我市入选全国第三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以来,我们坚持全域谋划、系统施策,因地制宜、有序实施,在城市防洪、内涝治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也面临新、老城区差异统筹难、生态效益长效维持难等深层次挑战。《条例》的出台,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路径、责任主体和标准体系,将有效推动我市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向绿色、低碳、韧性转型,实现水生态与城市发展的协同共进。
第二,制定条例是破解管理难题、健全全链条管控体系的关键支撑。示范城市建设过程中,我市先后出台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等13项制度,初步构建了全流程管控机制。面向高标准、系统化推进的新阶段,我们认识到,在进一步强化规划管控刚性约束、厘清跨部门协同职责等方面,仍有持续优化的空间。《条例》聚焦难点堵点,明确了住建部门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部门规划管控、城管部门运维监管等多方职责,强化了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到运维的全链条法制约束,填补了制度空白、固化了协同机制,有助于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化、标准化和可持续化。
第三,制定条例是固化实践经验、推动海绵城市建设长效发展的坚实保障。近年来,我市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例如,在项目全过程管控方面,建立了涵盖规划设计、施工审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的制度体系;在跨部门协同方面,形成了住建、自然资源、城管、水利等多部门联动的技术审查与监督机制;在差异化治理方面,探索了新区成片开发与老城有机更新相结合的建设路径。这些经验已转化为《条例》具体条款,如明确海绵设施“四同步”建设要求、建立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设立特殊情形豁免清单等。从法律层面固化示范成果,可以为海绵城市长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各位朋友,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条例》宣传贯彻执行这个“后半篇文章”,聚焦用力、持续发力,致力探索滨江丘陵平原结合型海绵城市建设的更多经验,全力打造“安全韧性、绿色生态、人水和谐、幸福宜居、智慧人文”的九江城市样板,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为我市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提供有力支撑。
再次感谢各位朋友对九江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问题一:近年来,极端天气频发,城市内涝问题备受关注。请问《条例》在缓解城市内涝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人大法制委)
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建设海绵城市的主要目的是缓解城市内涝、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应对气候变化的韧性。其中内涝治理是本条例的核心目标之一,条例主要从统筹规划、系统建设、精细管理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从源头控制雨水径流。为实现源头管控,条例要求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必须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指标,以系统提升城市的雨水蓄滞能力。同时在城市建设方面注重分区差异化管控,对新区建设要严格按指标配套海绵城市设施;对老城区要结合城市更新,重点解决内涝、雨污混流等问题,避免再度出现“重地上、轻地下”的传统城市建设模式。
二是推行“四同步”机制,保障海绵城市设施落地见效。为实现全流程监管,《条例》在项目建设方面,要求海绵城市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以避免建设环节的衔接不畅,甚至出现脱节现象,并由多部门联合监督,确保海绵城市设施“建得成、用得好”。
三是建立长效运维体系,确保海绵城市设施良好运行。《条例》建立了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的海绵城市设施确定相应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并明确了争议协调解决方式。同时,《条例》设置了“全面禁止+例外审批+严格补救”的制度框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掘、拆改或者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对确需临时挖掘、拆改、占用的,要征得运行维护人同意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及时对原海绵城市设施予以恢复或新建。
总的来说,条例通过对海绵城市设施实行“规划—建设—运维”全链条管理,切实以法治化手段推动城市内涝治理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防控,从工程措施转向生态方法,为九江加快建成“会呼吸”的生态宜居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问题二:我注意到《条例》中第七条规定“海绵城市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请问这是否会对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带来影响?(市住建局)
答:感谢您的提问。《条例》的印发实施不会对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带来影响。例如,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等相关部门,将项目规划方案设计中的海绵城市专篇与其他专篇一并审核,不增加审批环节。相当于我们把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并联”到现有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审批流程里,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这样既没有新增审批环节,又确保了海绵城市建管要求的具体落实。另外,对于危化品仓储、垃圾填埋场等特殊项目,在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从而减少了特殊项目建设单位的负担,营造了更加优越的营商环境。
综上所述,《条例》的实施将在放管服和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审批环境。
问题三:市住建局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市住建局)
答:感谢您的提问。市住建局作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推进等职责。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已牵头制定《条例》宣传贯彻草案,将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面向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社会公众,解读《条例》内容和海绵城市理念,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升设计、施工、管理等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强化统筹协调,凝聚部门合力。进一步健全由市住建局牵头,自然资源、城管、水利、发改、财政等多部门协同参与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职责衔接顺畅、形成合力。
(三)严格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效益。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强化从源头管控、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到运维管理的全流程管控,形成管理闭环,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取得实效、长期发挥效益。
接下来,我们将以《条例》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根本遵循和工作指南,齐心协力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各项任务加快落实,不断总结海绵城市建设经验,确保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推进,让海绵城市建设成果更好的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新闻发布词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成果,标志着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迈入法治化、系统化、精细化的新阶段。在此,我谨代表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和相关市直部门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长期以来关心、帮助和参与九江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各界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下面,我就《条例》制定的有关背景与重要意义,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是制定《条例》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并多次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也提出,“健全‘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我市作为入选“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城市之一,有必要开展地方立法,系统提炼总结实践中探索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从法律制度层面引导、规范和保障固体污染防治工作,着力以良法促保护、稳发展、行善治。
二是制定《条例》是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筑牢生态安全根基的有力支撑。九江集名江、名湖、名山于一身,既是生态资源富集地,也是生态功能敏感区。近年来,我市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治理压力不断加大,部分领域存在收集处置体系不全、跨部门协同不足、监管手段不强等问题。《条例》立足九江实际,明确了政府统筹、部门监管、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了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监控。特别是在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重点领域,推动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完善跨区域联防联控和行刑衔接机制,逐步构建“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规范运输、高效利用、安全处置”的固体废物治理体系。
三是制定《条例》是推动绿色转型、促进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重要抓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贯穿“碳达峰十大行动”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是连通“降碳”和“减污”的关键一环,对促进绿色清洁生产和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明确了企业清洁生产、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等义务,推动建立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旧产品等回收利用体系。《条例》的出台将为我市培育绿色产业、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提供制度引导,助推我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各位朋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坚决扛起“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推动法规执行实施,保障《条例》落地生根。一是聚焦宣传引导。通过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方式,依托各类传统和新兴媒体平台,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解读条例内容,增强市民的守法意识,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二是聚焦执法效能。加快完善配套制度,推动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执法联动与监督,依法打击违法行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制度,确保条例真正落地见效。三是聚焦部门配合。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开展定期会商,协调解决问题,扎实推进《条例》贯彻执行,凝聚起广泛的固废污染防治力量。我们相信,《条例》的实施将有效提升九江固废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为我市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提供更加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对九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守护好九江的绿水青山!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问题一:《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哪些突破和细化?(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答:《条例》围绕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与我市“无废城市”建设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固废领域重难点问题,在工业固废、建筑垃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进行补充的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提出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推动跨区域特别是长江流域、鄱阳湖水域的行政执法协同,统一执法标准,联合打击跨区域固体废物违法转移、倾倒等行为,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提升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效能,打击威慑固废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提出信息化平台建设要求。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与“业务协同”双轮驱动,形成多方监管合力,提升治理效能,推动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打破信息壁垒,推动信息互联互通与业务协同。
三是提出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通过转移联单管理与源头减量责任双轨并行的制度设计,为实现建筑垃圾的规范管控和减量化目标提供规范保障。
进行细化的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细化矿山企业尾矿库等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减少矿业固废的产生量和贮存量。《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矿山企业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和隐患排查制度,落实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责任,防止造成持续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是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和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鼓励研究开发综合利用新技术,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条例》在此基础上,鼓励采取“点对点”定向利用或自行利用,实现环境风险防控与资源化利用的平衡。要求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处理机制,并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快速资金保障措施。
问题二:《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提出了联防联控机制,请问市生态环境局将如何具体推进这一机制的实施?(市生态环境局)
答:感谢您的提问。九江是江西北大门,东临安徽、西接湖北,处于三省交界,固体废物污染的跨区域流动性强,治理难度大。因此,建立并落实跨区域协作机制,是我们应对这一客观挑战、守护好区域环境安全的有效抓手。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契机,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这一机制落地见效。
一是抓机制建设。以签订区域合作协议等形式,推动联防联控制度化、常态化,我局已与南昌、赣江新区生态环境部门签署《赣北片区“无废城市”共建合作框架协议》。在省级部门指导协调下,积极参与长江中游三省(江西、湖北、湖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定期会商、定期交流,着力提升区域固体废物统筹治理水平。
二是抓资源共享。统筹规划并优化区域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鼓励设施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增强处置弹性。探索共建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处置中心等基础设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联合发布区域污染防治信息,实现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互通联动。
三是抓执法联动。强化跨区域“两法”衔接,深化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完善案件移送、联合督办机制,强化“刑事打击+生态修复”的全链条责任追究,严厉打击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行为。运用省级监管平台强化粉煤灰、污泥等固体废物跨区域转运的全过程监管。
四是抓应急协同。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协同,在突发固废污染事件时,迅速响应、协同处置,消除或者降低对周边环境污染危害。同时,采用“社会化、市场化”管理模式,建立互联互通的环境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实现辖区内环境应急物资调运1小时响应,形成辐射东西南北、覆盖全市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网络。
问题三:《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加入了建筑垃圾管理的内容,城管部门将如何贯彻条例关于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局)
答:固废条例第十三条对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置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我局从以下两个方面贯彻相关规定:
一、完善建筑垃圾(包括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和分类处置。”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已有三家专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公司,通过筛分、破碎等工艺,生产砂石骨料、透水砖等产品,筛分出的木头、塑料、金属等其他物质单独打包送到其他工厂处理。各地也设置了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今年五月,政府出台了《九江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项规划》,对全市临时建筑垃圾消纳点、建筑垃圾分拣中转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了统一规划。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规划要求,指导督促各地完善各类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二、强化建筑垃圾执法监管。条例要求“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我局根据省住建厅有关规定,制定《九江市关于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的落实意见》,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目前各地均已实施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基本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另外,我局继续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超载超速、乱倾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我局计划利用智慧城管平台,实施电子联单管理,通过APP信息填报、GPS跟踪定位、视频监控、数据分析等功能实现建筑垃圾全方位监管。
问题四:《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即将出台,农业农村部门将从哪些方面来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
答:《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出台,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围绕条例要求,我们将聚焦“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核心目标,从四个方面系统推进。
一是构建秸秆全链条资源化体系。加强秸秆集中储存点建设,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的全链条服务体系,推广秸秆资源化循环利用技术,如秸秆还田改良土壤、饲料化养殖、生物质能源转化、基料化种植等,推动秸秆从“废弃物”变为“农资产”,提升综合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
二是推动畜禽粪污分类资源化利用。对规模养殖场,要求配套建设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落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鼓励通过厌氧发酵生产沼气、堆肥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实现循环利用;对散养密集区,鼓励推广“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模式,支持建设区域性粪污处理设施,为散养户提供低成本处理服务,推动粪污资源化就近就地还田利用,实现“变污为肥”。
三是健全农膜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闭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源头管控,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积极推广全生物降解农膜;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销售者协助回收+回收网点集中归集+再利用企业加工”联动机制,并对回收利用环节给予政策补贴。同时,对于农药包装废弃物,严格落实生产者、经营者的回收责任,健全回收网络,引导农户主动交回,鼓励使用易回收、可降解包装材料,确保“应收尽收、规范处置”。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与全社会协同参与。以《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为抓手,开展法规解读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科普,通过组织集中培训、农技人员田间指导、媒体宣传等方式,提升农户和企业环保意识与实操能力,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带动、农户参与的联动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工作格局。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