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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5-12-10 11:25 【字体:

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梯办负责人管军。近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做个简要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有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示精神,规范、有序、高效地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民生项目,对于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住宅使用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市出台《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加装电梯工作开展实际,起草《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加梯工作开展的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厘清主体责任,以便有系统地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意见》明确加装电梯原则为“业主主体、社区自治、政府引导、各方支持、注重安全、增进和谐”,更加突出业主在加装电梯申请、建设、运行、维保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实现业主“自愿发起、自主决策、自筹资金”工作模式。通过建立由楼栋长牵头、街道社区搭建平台、居民共商共议、第三方组织参与调解的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在“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氛围中充分发挥业主主体作用,有利于打造和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扩大申请条件。《意见》明确“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改造计划、未设电梯且房屋结构稳固安全的住宅,可以依法申请加装电梯。”并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同时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和单位自管房如需加装电梯,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简化申报流程。《意见》将原“申请受理、协议公示、现场勘察、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项目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八个环节,调整为“编制方案、协议公示、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项目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保”等七个环节。明确将政府部门组织的现场勘察环节前移,减少业主加装电梯工作量;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街道)、社区在民意协调中的主导作用;“施工图设计”环节,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图审;“项目监督”环节,要求聘请监理单位。

在协议公示环节,针对业主意见统一难等问题,《意见》明确引导相关当事人先行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属地社区、街道(乡、镇)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积极搭建沟通协商平台,尽可能消除意见分歧、达成共识,实现政府引导、居民自治、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强化质量监督。为确保加装电梯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意见》明确对加装电梯涉及的土建施工和特种设备安装实施“双线监管”:申请人应当接受所在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施工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五)加大政策保障。《意见》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网通、数字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鼓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按成本价收费。”“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移、绿化迁改等施工”“鼓励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依法加装电梯,宜结合加装电梯项目增设必要的坡道、扶手、语音播报等无障碍设施,更好地满足使用需求。鼓励科研机构、相关企业积极参与装配施工、绿色节能等加装电梯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及时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降低项目成本,提高实施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等。

《意见》明确将市中心城区行政辖区(不含柴桑区)范围内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以后,经各区联合审批认定的加装电梯,政府补贴标准从10万元/台调整为15万元/台。

(六)明确后续使用管理。为进一步规范电梯加装后的使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平稳运行,《意见》重点对后续管理的责任主体、变更管理、资金筹集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申请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经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义务;电梯投入使用后,可以投放商业广告,收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鼓励加装电梯申请人通过投保电梯综合服务保险,减轻日常维护管理的负担。《意见》明确,因转让、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的,由住宅受让人依法承继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是我对《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内容的简要解读,如有疑问,请致电0792-8138101,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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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2-10 11:25

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梯办负责人管军。近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做个简要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有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示精神,规范、有序、高效地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民生项目,对于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住宅使用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市出台《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加装电梯工作开展实际,起草《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加梯工作开展的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厘清主体责任,以便有系统地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意见》明确加装电梯原则为“业主主体、社区自治、政府引导、各方支持、注重安全、增进和谐”,更加突出业主在加装电梯申请、建设、运行、维保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实现业主“自愿发起、自主决策、自筹资金”工作模式。通过建立由楼栋长牵头、街道社区搭建平台、居民共商共议、第三方组织参与调解的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在“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氛围中充分发挥业主主体作用,有利于打造和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扩大申请条件。《意见》明确“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改造计划、未设电梯且房屋结构稳固安全的住宅,可以依法申请加装电梯。”并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同时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和单位自管房如需加装电梯,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简化申报流程。《意见》将原“申请受理、协议公示、现场勘察、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项目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八个环节,调整为“编制方案、协议公示、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项目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保”等七个环节。明确将政府部门组织的现场勘察环节前移,减少业主加装电梯工作量;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街道)、社区在民意协调中的主导作用;“施工图设计”环节,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图审;“项目监督”环节,要求聘请监理单位。

在协议公示环节,针对业主意见统一难等问题,《意见》明确引导相关当事人先行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属地社区、街道(乡、镇)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积极搭建沟通协商平台,尽可能消除意见分歧、达成共识,实现政府引导、居民自治、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强化质量监督。为确保加装电梯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意见》明确对加装电梯涉及的土建施工和特种设备安装实施“双线监管”:申请人应当接受所在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施工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五)加大政策保障。《意见》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网通、数字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鼓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按成本价收费。”“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移、绿化迁改等施工”“鼓励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依法加装电梯,宜结合加装电梯项目增设必要的坡道、扶手、语音播报等无障碍设施,更好地满足使用需求。鼓励科研机构、相关企业积极参与装配施工、绿色节能等加装电梯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及时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降低项目成本,提高实施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等。

《意见》明确将市中心城区行政辖区(不含柴桑区)范围内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以后,经各区联合审批认定的加装电梯,政府补贴标准从10万元/台调整为15万元/台。

(六)明确后续使用管理。为进一步规范电梯加装后的使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平稳运行,《意见》重点对后续管理的责任主体、变更管理、资金筹集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申请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经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义务;电梯投入使用后,可以投放商业广告,收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鼓励加装电梯申请人通过投保电梯综合服务保险,减轻日常维护管理的负担。《意见》明确,因转让、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的,由住宅受让人依法承继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是我对《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内容的简要解读,如有疑问,请致电0792-8138101,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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