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时间:2015-06-04 16: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6月4日
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立法项目的听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决策方案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事项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
重大行政决策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的,由决策事项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作为听证组织机关。
重大行政决策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联合组织听证。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确定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听证主持人需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相关行政管理知识。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是:
(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劝告、警告或者依法予以制止;
(三)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和恢复;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听证组织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听证陈述人由听证事项承办人员担任。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并回应听证代表的询问。
第十一条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各方观点、争议焦点、理由、依据以及举行听证的过程。
第十二条听证代表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听证代表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客观、公正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另行提出决策建议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听证代表可以收集公众意见,获得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就听证事项提出质询,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听证组织机关举行听证会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类别、特点等因素,制定听证方案。
听证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听证的主要问题、问题解决方
案及备选方案等。
第十五条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频、网络等形式举行。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通过本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本级政府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包括听证目的、内容、方案、依据和背景资料,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代表产生方式等内容。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代表范围、名额、比例,并在听证公告中列明。
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公告自愿报名参加听证,申请成为听证代表或者旁听人员。申请成为听证代表的,应当说明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并告知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八条 听证代表人数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不得少于10人,且必须包含对听证事项持各种不同意见的报名人。
听证代表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听证会延期举行。
听证会旁听人数,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受关注程度、场地大小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等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听证组织机关确定听证代表后应当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并连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第二十条听证组织机关提供的材料内容应当详实准确、通俗易懂。听证代表对材料提出不同意见的,听证组织机关需做好材料补充或者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已没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身份信息及到会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名单,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有关权利义务;
(三)听证陈述人就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予以陈述说明;
(四)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五)听证陈述人及有关人员对听证代表的质询、意见和建议作出说明和解释;
(六)听证代表与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之间就听证事项的主要内容进行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八) 听证机关陈述人、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旁听人除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外,不得发言,但可以在听证会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下列内容:
(一)组织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建议的分析以及拟采纳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审慎作出决策。
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对可以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开展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不遵守听证纪律、扰乱听证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