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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3-10-08 16:44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310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试行)

为更好统筹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3号)和《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关于高标准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九发〔202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省重要讲话精神。在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先行先试,以促进污染减排和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探索建立排污权指标储备及出让机制,着力推动排污权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解决当前排污权分配供需矛盾问题,促进排污权科学分配、市场流通,保障省市重点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和产业链关键项目顺利落地,鼓励企业创新技术、提升工艺、降低排放,实现生态效益、发展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助推九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3年,筹备试点工作,制定储备交易管理相关文件,启动排污权收储,重点发展一级市场,开展一批排污权交易。

2024年,健全配套的制度支撑体系,完善二级市场准入规则,积极培育发展二级市场,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九江经验。

三、工作原则

改善环境,服务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和污染减排绩效,在推动生态环境改善的同时,打通优质项目落户要素指标瓶颈,服务和推动九江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建立由政府储备出让交易的一级市场,培育企业与企业交易的二级市场,建立符合九江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排污权市场交易机制。

系统设计,统筹推进。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排污许可、总量控制、项目落地、产业升级等因素,系统推进排污权储备交易改革试点。

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完善和规范市场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排污权储备动态管理。建立储备交易全流程公开的信息公布机制和全环节接受监督的监管机制。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指标核定。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为基础,按照“核算要求统一、核算流程统一、核算方法统一、审核原则统一”的要求,分批次开展排污权现状核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启动排污权储备。制定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计划,通过无偿或有偿的方式,对经核定满足条件的排污权予以收储。加强部门信息交流,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定期共享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需求和淘汰关停项目信息,提高指标收储及交易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排污权储备台账,规范储备出让监管审查。向省重点项目出让的、单项污染物排污权出让50/年以上的、向本市行政区以外出让的,须经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

(三)实施排污权出让。加强对排污权出让对象资格审核把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属于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或其他行业跨县级行政区域获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当通过交易方式获取排污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规范市场交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排污权交易相关事项统一办理窗口,最大限度为企业办事提供便利。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排污权交易操作。一级市场通过电子竞价、协议出让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交易成交价,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鼓励二级市场交易主体通过协议定价、公开竞价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排污单位有偿获得的排污权,可直接进入二级市场转让交易;无偿获得的排污权,须按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向政府补交排污权出让金后,再行进入二级市场转让交易;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合规性、交易量等的审查,引导市场规范、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五)强化排污权监管。推动环评审批、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变更有效衔接,完成交易后,及时变更相关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交易信息。督促通过储备出让方式取得排污权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完成交易。强化排污权使用核查,依法查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证许可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完善资金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全额上缴国库,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工信局)

(二)加强宣传引导。协调相关媒体,综合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介,做好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政策的宣传,加强政策培训和解读,引导带动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试点工作责任,强化联动配合,严格按照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协同推进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的整体合力,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工信局)

附件:九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九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支持九江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管理。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后续增加的重点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是指储备机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无偿收储、有偿收储等方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无偿收储是按程序以无偿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排污权纳入储备机构排污权储备库的行为。

有偿收储是指由储备机构按照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或与排污单位协议价格回购排污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是指储备机构以电子竞价、协议出让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储备机构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市财政、市发改、市税务等相关部门,依责推进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组织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制定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计划,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排污权出让资金的收支监管,负责核定与拨付出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排污权交易价格政策的监督执行。

市税务局负责征收储备机构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市排污权储备机构负责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储备、出让数量、对应项目以及有偿收储、出让价格等有关资料,建立全市储备和出让管理总账及各县(市、区)分账。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及资金收支等情况。

第二章排污权储备来源及方式

第七条排污权储备来源主要包括:

202111日以后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经依法依规认定并收储后,可作为政府储备量,用于建设项目总量平衡。

(一)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九江市区域或建设项目批而不建等情形节余的排污权;

(二)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减产、转产节余的排污权;

(三)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节余的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因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节余的排污权;

(五)排污单位闲置的排污权;

(六)其它来源。

第八条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排污权,采用无偿收储或有偿收储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无偿收储。无偿获得的,或有偿获得且自愿放弃的,由储备机构无偿收储。政府投资或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由储备机构无偿收储。排污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搬迁的,排污权可继续使用,其无偿取得的闲置排污权由储备机构无偿收储;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储备机构无偿收储。

(二)有偿收储。排污单位经有偿获得的排污权,由储备机构按照政府公布的交易基准价格,或与收储对象单位协议的价格有偿回收。

第三章 排污权储备程序

第九条储备机构收储排污权,应明确来源项目、削减措施、测算依据、测算方法,并分项目实施储备管理。

第十条储备机构应当严把储备排污权“入口关”,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对材料内容存疑的,应通过专家论证、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验证。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收储;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收储。

第十一条排污权无偿收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九江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拟无偿收储排污权的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告知排污单位(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

(二)公示期满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储备排污权登记手续;

(三)储备机构于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储备信息;

(四)排污单位应当自储备信息公开之日起30日内,持储备机构出具的收储通知书,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排污权有偿收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排污单位向储备机构提出排污权收储申请;

(二)储备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收储或不予收储排污权的决定;

三)准予收储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并完成收储手续;

(四)储备机构于收储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收储信息;

(五)排污单位应当自储备信息公开之日起30日内,持储备机构出具的收储通知书,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排污权出让

第十三条符合《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规定的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受让方式获得排污权的新(改、扩)建项目,其区域削减措施即为对应收储来源项目的削减措施,相关程序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文件,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四条出让储备排污权应按省级相关规定,在省级交易机构通过市场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出让储备排污权遵循下列原则:

(一)储备排污权由储备机构统一管理,优先保障辖区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保障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项目;

(二)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被取缔形成的储备排污权,应优先投放市场;

(三)向省重点项目出让的、单项排污权50/年以上的、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出让的,须报经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全部上缴国库,统筹用于污染防治。储备机构回购排污权的支出、排污权交易费用和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开展排污权核定和交易,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市发改、市财政、市税务等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排污权储备和出让情况,加强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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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08 16: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310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试行)

为更好统筹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3号)和《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关于高标准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九发〔202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省重要讲话精神。在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先行先试,以促进污染减排和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探索建立排污权指标储备及出让机制,着力推动排污权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解决当前排污权分配供需矛盾问题,促进排污权科学分配、市场流通,保障省市重点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和产业链关键项目顺利落地,鼓励企业创新技术、提升工艺、降低排放,实现生态效益、发展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助推九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3年,筹备试点工作,制定储备交易管理相关文件,启动排污权收储,重点发展一级市场,开展一批排污权交易。

2024年,健全配套的制度支撑体系,完善二级市场准入规则,积极培育发展二级市场,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九江经验。

三、工作原则

改善环境,服务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和污染减排绩效,在推动生态环境改善的同时,打通优质项目落户要素指标瓶颈,服务和推动九江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建立由政府储备出让交易的一级市场,培育企业与企业交易的二级市场,建立符合九江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排污权市场交易机制。

系统设计,统筹推进。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排污许可、总量控制、项目落地、产业升级等因素,系统推进排污权储备交易改革试点。

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完善和规范市场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排污权储备动态管理。建立储备交易全流程公开的信息公布机制和全环节接受监督的监管机制。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指标核定。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为基础,按照“核算要求统一、核算流程统一、核算方法统一、审核原则统一”的要求,分批次开展排污权现状核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启动排污权储备。制定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计划,通过无偿或有偿的方式,对经核定满足条件的排污权予以收储。加强部门信息交流,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定期共享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需求和淘汰关停项目信息,提高指标收储及交易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排污权储备台账,规范储备出让监管审查。向省重点项目出让的、单项污染物排污权出让50/年以上的、向本市行政区以外出让的,须经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

(三)实施排污权出让。加强对排污权出让对象资格审核把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属于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或其他行业跨县级行政区域获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当通过交易方式获取排污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规范市场交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排污权交易相关事项统一办理窗口,最大限度为企业办事提供便利。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排污权交易操作。一级市场通过电子竞价、协议出让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交易成交价,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鼓励二级市场交易主体通过协议定价、公开竞价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排污单位有偿获得的排污权,可直接进入二级市场转让交易;无偿获得的排污权,须按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向政府补交排污权出让金后,再行进入二级市场转让交易;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合规性、交易量等的审查,引导市场规范、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五)强化排污权监管。推动环评审批、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变更有效衔接,完成交易后,及时变更相关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交易信息。督促通过储备出让方式取得排污权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完成交易。强化排污权使用核查,依法查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证许可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完善资金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全额上缴国库,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工信局)

(二)加强宣传引导。协调相关媒体,综合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介,做好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政策的宣传,加强政策培训和解读,引导带动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试点工作责任,强化联动配合,严格按照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协同推进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的整体合力,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工信局)

附件:九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九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支持九江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管理。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后续增加的重点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是指储备机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无偿收储、有偿收储等方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无偿收储是按程序以无偿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排污权纳入储备机构排污权储备库的行为。

有偿收储是指由储备机构按照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或与排污单位协议价格回购排污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是指储备机构以电子竞价、协议出让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储备机构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市财政、市发改、市税务等相关部门,依责推进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组织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制定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计划,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排污权出让资金的收支监管,负责核定与拨付出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排污权交易价格政策的监督执行。

市税务局负责征收储备机构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市排污权储备机构负责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储备、出让数量、对应项目以及有偿收储、出让价格等有关资料,建立全市储备和出让管理总账及各县(市、区)分账。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及资金收支等情况。

第二章排污权储备来源及方式

第七条排污权储备来源主要包括:

202111日以后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经依法依规认定并收储后,可作为政府储备量,用于建设项目总量平衡。

(一)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九江市区域或建设项目批而不建等情形节余的排污权;

(二)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减产、转产节余的排污权;

(三)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节余的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因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节余的排污权;

(五)排污单位闲置的排污权;

(六)其它来源。

第八条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排污权,采用无偿收储或有偿收储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无偿收储。无偿获得的,或有偿获得且自愿放弃的,由储备机构无偿收储。政府投资或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由储备机构无偿收储。排污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搬迁的,排污权可继续使用,其无偿取得的闲置排污权由储备机构无偿收储;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储备机构无偿收储。

(二)有偿收储。排污单位经有偿获得的排污权,由储备机构按照政府公布的交易基准价格,或与收储对象单位协议的价格有偿回收。

第三章 排污权储备程序

第九条储备机构收储排污权,应明确来源项目、削减措施、测算依据、测算方法,并分项目实施储备管理。

第十条储备机构应当严把储备排污权“入口关”,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对材料内容存疑的,应通过专家论证、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验证。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收储;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收储。

第十一条排污权无偿收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九江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拟无偿收储排污权的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告知排污单位(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

(二)公示期满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储备排污权登记手续;

(三)储备机构于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储备信息;

(四)排污单位应当自储备信息公开之日起30日内,持储备机构出具的收储通知书,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排污权有偿收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排污单位向储备机构提出排污权收储申请;

(二)储备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收储或不予收储排污权的决定;

三)准予收储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并完成收储手续;

(四)储备机构于收储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收储信息;

(五)排污单位应当自储备信息公开之日起30日内,持储备机构出具的收储通知书,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排污权出让

第十三条符合《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规定的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受让方式获得排污权的新(改、扩)建项目,其区域削减措施即为对应收储来源项目的削减措施,相关程序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文件,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四条出让储备排污权应按省级相关规定,在省级交易机构通过市场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出让储备排污权遵循下列原则:

(一)储备排污权由储备机构统一管理,优先保障辖区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保障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项目;

(二)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被取缔形成的储备排污权,应优先投放市场;

(三)向省重点项目出让的、单项排污权50/年以上的、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出让的,须报经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全部上缴国库,统筹用于污染防治。储备机构回购排污权的支出、排污权交易费用和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开展排污权核定和交易,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市发改、市财政、市税务等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排污权储备和出让情况,加强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