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应急字〔2023〕64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九江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规范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依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2〕49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九江分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字〔2022〕111号)和《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应急字〔2022〕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单位的入驻
第二条九江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通过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评审单位邀请公告,告知评审单位基本条件、评审单位管理要求、评审费用支付标准等信息。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九江分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九江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入驻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类别。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负责对接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告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入驻信息核对内容。
第三章 评审单位的选取
第五条九江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由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发布。
第六条各评审单位可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报名参加随机选取。参与了被评审单位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属于《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九江分厅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回避情形的评审单位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各评审项目的具体评审单位,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从所有报名的评审单位中随机产生,与定级部门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签订评审合同。
第四章 现场评审的要求
第八条 评审单位签订合同后,应根据评审项目涉及的企业规模和工艺特点指定评审组长,召集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2名以上人员且评审组长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附件1)。涉及特殊专业或特殊要求的,报经组织单位同意后可外聘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 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前,应对接被评审单位,初步收集有关材料,编制评审计划,告知组织单位后实施。评审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审范围;
(二)适用评分表的类别;
(三)评审流程及时间安排;
(四)评审人员及分工;
(五)重点检查内容。
第十条 现场评审宜采用以下流程:
(一)首次会议。评审组长召集首次会议,宣读保密和公正性申明,介绍评审流程和要求,听取企业概况、自评情况介绍,接受企业入厂安全教育,确定企业分组陪同人员。
(二)现场评审。评审组人员按照评审要素分工采取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评审,在评分表上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和扣分点。
(三)内部交流。评审组长召集评审组成员进行内部交流,明确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重大隐患,统计评审分数,确定评审结论。
(四)末次会议。评审组长召集末次会议,评审组成员各自介绍评审情况,评审组长做评审总结,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当场列出不符合项整改清单并确定整改情况复查方式(书面检查或现场复核),形成评审报告。
(五)不符合项整改复查。企业不符合项整改完成后,评审组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单位应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成线上信息填报。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应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评审档案。评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初步收集的企业资料;
(二)评审计划;
(三)现场评审报告;
(四)不符合项整改复查报告及复查意见;
(五)被评审企业的定级公示、公告。
第五章 对评审单位的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评审组织单位九江市防灾减灾中心负责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于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公告后或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上报不达标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考核表》(附件2),报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准。
第十四条评审组织单位九江市防灾减灾中心依据考核结果,在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对评审单位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
第十五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单项否决内容或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分(不含本数)的,由评审组织单位九江市防灾减灾中心约谈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限期纠正错误(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依评审合同约定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评审单位不具备继续评审条件或到期仍未纠正错误的,依评审合同约定终止评审、不予支付合同总价款,重新选取评审单位。约谈记录、整改情况应及时抄告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
第十六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综合否决内容,评审组织单位九江市防灾减灾中心应立即依评审合同约定终止评审,重新选取评审单位,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告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依照有关规定,对抄告的评审单位进行处理:
(一)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抄告评审单位的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行为;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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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