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应急字〔2023〕156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推进应急预案备案规范化、便利化,实现备案过程“零跑腿、零见面、零障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六类)
1.非煤矿山企业。
2.金属冶炼企业。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运输企业。
4.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5.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6.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1.必备条件。熟悉所评审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工作特点,或具备应急管理领域专业知识;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无利害关系。
2.人数条件。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而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中型以上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3.资质条件。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7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三)评审流程和组织方式
1.评审准备。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后, 应在评审前将应急预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等有关资料送达参加评审的专家。
2.要素评审。评审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通知明确的评审要点,判断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填写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2至5)。
3.现场核查。评审专家实地查看生产经营场所,核对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内容是否属实。专家应将核查情况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指导督促其完善有关内容。现场核查的情况应在评审书面纪要(附件6)中有所体现。
4.会议评审。评审会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其他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人在会上应当对风险辨识评估情况、应急资源调查情况、职责分工、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形成书面的评审纪要,并由参会者签名确认。
5.修订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有关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结论“不通过”的,经修订完善后应当组织相同的评审专家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直至评审结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
6.印发公布。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且后续完善工作完成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还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评审应当注重以下几个要点:
1.完整性。具备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2至5)中明确的各类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2.合理性。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实际相适应。
3.针对性。应急响应和处置的程序及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注意事项等内容,紧密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
4.可行性。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等内容与应急资源调查结果相适应,并切实可行。
5.衔接性。与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评审文件归档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评审资料进行留存,专项归档,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每页应有评审专家签名)。
2.评审书面会议纪要(含应急预案编制说明、评审专家资料)。
3.专家现场核查照片和评审会议照片。
二、应急预案备案的适用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城市燃气,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除外)。中央驻赣和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全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应急预案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并经营(含运输工具加油站)以及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其应急预案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上述以外其它危险化学品单位,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其应急预案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其应急预案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非煤矿山企业。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具有三等以下尾矿库、其它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其应急预案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砖瓦厂等其它非煤矿山企业,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金属冶炼企业。冶金、有色等安全风险较大行业的省属企业(上市公司)其子公司(分公司、厂)及在九江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工商注册)建设的冶金、有色等行业企业,其应急预案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工商注册)建设的冶金、有色等行业企业,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三、应急预案备案流程
(一)预案编制与评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规定内容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应评审的六类生产经营单位(详见第一部分)的,应自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并准备如下备案资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附件7)。
2.应评审的六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
3.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4.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①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包括以下要素:危险有害因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产生的直接后果及次生、衍生后果,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风险的类别及风险等级,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的措施,应急预案体系建议的计划建议。
②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应包括以下要素:本单位内部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及其基本现状、功能完善程度、受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影响程度,单位外部(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应急资源需求单位内外部应急资源差距分析,应急资源补充建议。
(二)申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详见第二部分),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或赣服通在线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将所有资料盖章并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明确本地应急预案备案的申报方式、受理单位和办理单位。
(三)受理。备案受理单位应1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审核,①如不属于本单位受理业务范围的应告知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②如电子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齐全,如申请材料缺项、缺页、缺少签字盖章,评审书面纪要中的评审结论“不通过”,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签名字迹潦草无法辨识等材料不齐或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③备案材料齐全或补正后齐全的,应立即受理,并转备案办理单位办理(市本级为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牵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配合)。
(四)办理。备案办理单位接到材料后,应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并应及时补充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自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相关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科室牵头负责,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上年本地区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生产监管科室、共进体科室应并督促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生产监管科室、共进体科室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和演练等内容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要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四)严肃备案纪律。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禁参加生产经营单位预案评审活动,不得指定评审专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流程>的通知》(九应急字〔2019〕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解释.docx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docx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docx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docx
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docx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